某某1、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刑事二審刑事裁定書
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3)皖16刑終528號
案件概述
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皖1602刑初547號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原審被告人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和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意見,決定不開庭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一、撤銷亳州市譙某人民法院1某第2號刑事判決;
二、發(fā)回亳州市譙某人民法院1重新審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張秀遠
審判員杜奇
審判員呂金剛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張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