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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非律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詞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24-01-04   閱讀:

C某某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辯護意見

H市H區(qū)檢察院:

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接受C某某及其親屬的委托,指派王非律師作為C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的一審辯護律師?,F(xiàn)提出以下辯護意見,望辦案機關采信。

辯護人認為本案客戶違規(guī)跨境投資外匯交易,C某某只是介紹客戶違規(guī)操作,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C某某的行為沒有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即使退一步說,認定C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C某某也屬于從屬地位,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

一、在案的證據無法證實GCG是否可以從事外匯交易,若GCG 獲得澳大利亞證監(jiān)會批準的外匯交易資質,可以從事外匯交易業(yè)務。GCG未在我國從事外匯交易,當然不受我國法律監(jiān)管??蛻粑唇浥鷾士缇惩顿Y外匯交易,違反國家規(guī)定。C某某相當于中介代理,介紹客戶在GCG投資理財,也屬于違規(guī)行為。但不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分局《關于深圳某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外匯交易經營資質的復函》:深圳某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無在境內開展外匯交易的經營資質。深圳某某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僅宣稱是GCG的中國區(qū)代理。GCG是否在國外具有外匯交易資質無證據證實。

根據同案L某提供的查詢結果,L某通過https://asic.gov.au/網站,查詢到GCG 獲得了澳大利亞證劵和投資委員會(ASIC)頒發(fā)的金融服務牌照。ASIC是于2001年根據澳大利亞《證劵和投資委員會法》依法成立,對澳大利亞信貸活動、金融市場、金融服務行使監(jiān)管職能。ASIC是澳大利亞外匯零售行業(yè)的監(jiān)管者。GCG在澳大利亞有金融牌照,具有從事外匯合約交易的資質。

根據從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在無證據證實GCG是否具有外匯交易資質時,應作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認定。如GCG在國外具有外匯交易資質情況下,但沒有在國內從事外匯交易,該平臺是否違反違反我國法律是不確定的。而我國參與人要從事外匯投資,需要經過國家主管部門審批。本案中,客戶未經批準,違規(guī)在GCG平臺“炒外匯”獲取收益,其行為本身涉嫌違法。

GCG是境外交易平臺,使用的貨幣是美元。受貨幣形式的限制,大部分客戶嫌向境外匯款麻煩,自己不愿意去銀行匯外匯到GCG賬戶,便直接將資金轉給C某某,C某某將資金轉給W某,匯到GCG賬戶。

C某某有幫助客戶違規(guī)跨境投資外匯交易,可能中間收取了中介費,或者說代理費,但不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C某某的行為沒有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一)L某不是C某某的下級代理,L某吸收投資的數額不應算入C某某吸收數額內

C某某第一次供述:“……我本想拉L某做我的下線,后來L某自己聯(lián)系到W某要求做高級代理,當時L某也交了五千美金,成為大代理商,然后我自己干自己代理,他做他的?!?/p>

L某第一次供述:“……我和我哥做了一段時間發(fā)現(xiàn)確實可以盈利,然后就分別向W某購買了GCG代理,價格是5000美金?!淼募墑e是根據每個月所有客戶的總入金量來定的,每個月5萬美金以下是初級代理,2萬至25萬美金是中級代理,25萬以上是高級代理。……”

L某第二次供述:“問:你發(fā)展的客戶能否成為代理?答:可以,他們只要愿意花5000美元就可以成為代理,自己發(fā)展客戶賺取傭金。但客戶成為代理后,如果每月的代理級別沒有我高,我還可以收取我們之間的級別差作為提成,如果客戶的級別和我一樣或者比我高,我就不能從客戶發(fā)展下級的入金額獲取提成?!?/p>

代理級別根據業(yè)務量劃分,上級代理可以獲得下級代理的級別差提成。下級代理如果業(yè)務較好,可以上升代理級別,成為上一級別代理,上級代理就無法獲得下級代理的級別差提成。

本案中,L某和C某某都以5000美元的價格從W某處購買了GCG的代理,獲得了代理權限。C某某與L某的代理級別是否存在級別差無證據證明,也沒有證據顯示C某某獲得了L某的級別差提成。且根據在案的證據,L某吸收客戶的資金多于C某某吸收的資金,L某也很有可能超越C某某的代理級別。沒有證據能夠證明,L某是C某某的下級代理。

(二)證據顯示,C某某僅吸收L某某一個人的投資資金76200元,達不到非法吸收資金存款罪的入罪標準

在案的證據,僅能夠證明L某某通過C某某在GCG投資了76200元。其他人在GCG的投資都與C某某無關。C某某作為GCG的代理,僅吸收L某某投資的76200元,遠達不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00萬元的入罪標準。

因而,C某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三、C某某是在自己投資獲得收益后,向他人推薦投資,在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

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C某某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

(一)GCG平臺至今沒有被認定為非法平臺,C某某在投資前了解GCG 是受監(jiān)管的有金融資質的平臺

在案的證據無法證明GCG屬于非法平臺。

C某某在接觸GCG平臺之前,并不了解“炒外匯”,也沒有從事金融行業(yè)的經驗。憑借自己的能力,經過自己的查詢、咨詢和了解,內心確信GCG是國外正規(guī)的平臺,是受監(jiān)管的。GCG獲得了澳大利亞證監(jiān)會從事外匯合約交易的資質。

(二)在核查GCG平臺后,C某某自己投資獲得了收益。之后向他人推薦在GCG平臺投資

開始之初,C某某是自己向W某學習如何在GCG 投資。

C某某第一次供述:“……W某讓我在他那開設一個1萬美金的GCG平臺賬戶,這個CCC平臺有個EA自動交易系統(tǒng),我當時就通過這個自動交易平臺自動操作,第一個月就盈利了5-6%,我也就是從那時候就開始跟W某學習炒外匯,開始接觸GCG外匯平臺?!?/p>

C某某在自己投資獲得收益后,向他人推薦在GCG平臺投資。同時,C某某自己本身也一直在投資。

C某某是出于自己投資獲益后,向他人推薦投資。所有的投資款已轉交給W某,匯到GCG賬戶。C某某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

 

四、即使退一步說,C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輔助或者次要作用,屬于從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于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2020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第十七批指導性案例中,杭州市江干區(qū)(2017)著0104刑初133好案例中明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主從犯的劃分。該案被告人有四位,分別為實際控制人楊某、財務負責人張某、運營總經理劉某、資金池負責人吳某。其他銷售人員另案處理。判決書中關于主從犯的認定這樣闡述:本案中,被告人楊衛(wèi)國直接指揮控制公司業(yè)務、調度資金,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蓓蕾、吳夢、張雯婷在楊衛(wèi)國指使安排下分別協(xié)助楊衛(wèi)國實施運營管理、數據結算、資金調度等行為,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可認定為從犯,本院予以從輕處罰。

即使退一步說,C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C某某屬于從犯。C某某是GCG代理商,客戶將資金轉給C某某,C某某隨之將資金轉給W某,C某某不控制資金。C某某從客戶的投資中獲得一定的代理費。

W某利用GCG平臺發(fā)展的代理商眾多,C某某僅是其中之一。

C某某是在某某地區(qū)宣傳,吸收客戶投資。但在該地區(qū),還有其他GCG的代理商,其他代理人員直接與W某聯(lián)系,與C某某無關。

C某某在W某非法吸收資金過程中起到幫助作用,目的是為了賺取代理費用,不控制資金。區(qū)別于W某等為獲取集資參與人本金,直接控制資金。

在共同犯罪中,C某某無法控制資金,是W某發(fā)展的代理商,在代理過程中獲得一定的代理費。在C某某成為GCG代理之前,W某已經在利用GCG平臺吸收客戶投資,發(fā)展了眾多的代理人員。C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起次要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從輕處罰。

 

五、本案C某某接到H市公安局反詐中心電話通知后在家中等待處理,與警官前往H市公安局經開分局配合調查的行為,系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應屬自首

經C某某陳述,結合C某某2022年6月21日通話內容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實C某某屬自動投案,請辦案機關調查核實:

第一次通話:2022年6月21日上午10時34分,C某某(電話138******88)在家中接到H市公安局反詐中心電話(188******78)。辦案人員讓C某某在家等候他們過來核實情況,并詢問其弟弟L某是否與他在一起。C某某回復與弟弟不在一起,可以讓弟弟L某前往他家中,一起配合調查。

接到電話后,C某某便聯(lián)系弟弟L某到家中來。

上午10時43分,C某某微信告知女兒c某:“H市公安局反詐中心一會到家中了解情況,L某也會到家中來?!?/p>

第二次通話:上午10時45分,C某某在家中接到電話(188******78)。辦案人員詢問案件情況。

上午11時01分,C某某微信告知女兒c某:“他們在樓下,在小區(qū)門口,我去看看?!?/p>

第三次通話:上午11時02分,C某某接到電話(188*******8)。辦案人員說已經到小區(qū)門口,讓C某某下樓到車里說明情況。

C某某接到電話后,著運動短褲、運動鞋,準備下樓到警官的車上配合調查。在門口的14層電梯口,碰到著便裝的H市公安局經開分局三位警官,正朝著C某某家中方向去。C某某便詢問他們找誰,他們反問是否是C某某,C某某回復是的。隨后三位警官讓C某某配合調查,一起下樓上車離開。

上車后不久,警官停車給C某某拍了照片。

第四次通話:上午11時08分,C某某接到電話(188******78)。辦案人員詢問C某某到哪里了,車上的警官讓C某某告知對方,和經開分局的警官走了。

第五次通話:上午11時14分,C某某接到電話(188******78)。辦案人員再次核實是否和經開分局的警官一起離開。

之后是經開分局的警官與反詐中心的辦案人員通話。

上午11時25分,C某某微信收到其弟L某消息。L某告知其接到某某派出所電話。隨后C某某通過微信讓L某到其所在小區(qū)門口地鐵口附近,一起前往經開分局配合調查。

C某某與L某的微信聊天內容記錄如下:

L某:“某某派出所給我打電話?!?/p>

C某某:“你接。經開分局的警察說我們兄弟倆到一個地方去配合調查。忙完了你回過來,我和警察去經開分局,L某你直接打的到這兒來吧,我馬上給你發(fā)個位置?!?/p>

L某:“他說讓我先去他那兒?!?/p>

C某某:“這邊說了,你到這邊來吧,反正有他電話,已經掛了,我們兄弟倆一起去,到這邊來吧,人家好處理,你叫他來那個,沒事的。我們去一個地方吧,不要再分開了,好吧,這個警察是這個意思。L某我們現(xiàn)在就在小區(qū)門口了,你在哪呢?在小區(qū)門口地鐵口這了,就在地鐵口,你過來?!?/p>

隨即C某某與三位警官前往H市公安局經開分局。

 

本案中,H市公安局反詐中心的電話通知并不屬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的強制措施。C某某接到電話通知后,人身自由也尚未受到限制,其選擇配合公安機關處理,并主動下樓,配合接受調查,表明其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法發(fā)[2010]60號)第一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發(fā)布的第354號王春明盜竊案中指出:“被告人王春明在接到傳喚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p>

2021年5月《檢察日報》文章明確:通知本人到案應當視為自動到案。(網站地址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5/t20210525_519127.shtml)

本案中,C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并未離開,主動配合前往公安機關車上接受調查,在電梯口碰到公安機關,應屬自動投案。C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應屬自首。

六、本案C某某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將同案犯L某約至指定地點,應認定為立功

如上所述,C某某按照公安機關的安排,兩次聯(lián)系同案犯L某至指定地點。

第一次聯(lián)系:2022年6月21日上午10時34分,C某某第一次接到反詐中心電話后,便聯(lián)系弟弟L某到其家中,一起配合調查。其在10時43分發(fā)給女兒c某的微信可以印證。

第二次聯(lián)系:上午11時25分,C某某與三位警官前往H市公安局經開分局的途中,C某某接到其弟L某微信消息,遂依照公安機關的安排,要求L某到小區(qū)門口地鐵口附近,一起前往H市公安局經開分局配合調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fā)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應認定為立功表現(xiàn)?!?/p>

本案中,C某某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將同案犯L某約至指定地點,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起到協(xié)助作用,屬于協(xié)助抓捕同案犯,應認定為立功。

七、C某某已經退還案涉款項,并獲得投資人諒解

C某某積極配合辦案機關,協(xié)調處理,盡最大可能退還案涉款項,并獲得投資人諒解。

綜上,C某某只是介紹客戶違規(guī)操作,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C某某的行為沒有達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案標準,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

即使退一步說,認定C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C某某屬于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

以上法律意見,懇請貴院審查核實并予采信。

辯護人: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

王非律師

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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