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妨害藥品管理罪
【辦案機關】H市公安局某分局、H市某檢察院
【辦理結果】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
【辯護律師】
吳強強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合規(guī)中心主任 高級合伙人
胡美玲 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案情介紹】
汪某某系H市某醫(yī)療美容門診部股東之一,并在該門診部擔任店長職務。因大股東訂購一批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文的肉毒素被公安機關查獲,涉案金額近百萬,2023年2月24日,汪某某因涉嫌妨害藥品管理罪,被H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羈押于H市看守所。2023年3月23日,H市公安局某分局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汪某某。
【律師工作】
1.2023年3月25日,吳強強、胡美玲律師接受汪某某家屬委托,擔任汪某某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承辦律師第一時間前往H市看守所會見汪某某,向汪某某詳細介紹法律規(guī)定,告知刑事案件訴訟流程,了解詳細案情,進行專業(yè)法律分析。會見結束后,承辦律師根據(jù)會見汪某某了解的案件情況,及時撰寫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
2.2023年3月27日,承辦律師與檢察官取得聯(lián)系,溝通案情,向檢察官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提出汪某某在該醫(yī)療美容門診部只負責咨詢和接待工作,所起的作用小、地位低;涉案肉毒素藥品系大股東尋找的進貨渠道并訂購,汪某某全程未參與;汪某某涉嫌的犯罪非暴力型犯罪,歸案前無犯罪前科,本身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并且汪某某家中兩個年幼的孩子需要母親照料等意見。檢察官根據(jù)承辦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前往H市看守所提審汪某某,核實案件情況。
3.2023年3月30日,檢察院采納承辦律師的意見,對汪某某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日,汪某某被釋放。
2022年9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聚焦醫(yī)療美容領域突出問題,會同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積極推進專項整治,依法嚴厲打擊該領域虛假廣告、非法行醫(yī)、制假售假、商標侵權、走私、價格欺詐等違法犯罪活動,常態(tài)化從嚴批捕、起訴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醫(yī)療美容領域犯罪案件。本案嫌疑人汪某某系股東之一,并擔任店長職務,承辦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向汪某某了解其在本案中實際地位和作用,獲取汪某某全程未參與訂購涉案肉毒素藥品這一關鍵信息后,及時與承辦檢察官溝通并遞交書面意見,最終獲得不批捕結果。
撰文| 胡美玲
編輯| 許巧蔓
審核| 許憬、曹富樂
【法律文書】
【取保候審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