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田地取土挖砂被判刑(附親辦案例)
作者:黃奧律師,金亞太刑辯分所副主任、安徽金亞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長
聶朋雷,就職于金亞太刑辯分所,前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法制科長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為了建造美好的宜居生態(tài)環(huán)境,振興鄉(xiāng)村,司法機關對破壞土地資源、盜掘礦產(chǎn)資源的行為不再手軟。城郊農村地區(qū)土地承包人在其承包土地上取土建窯,挖砂建礦,此類行為已經(jīng)涉嫌犯罪。
一、取土挖沙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最高可判五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shù)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yè)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可能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
二、取土挖沙涉嫌非法采礦罪,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chǎn)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對國民經(jīng)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和他人礦區(qū)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非法采礦罪的犯罪對象是礦,即礦產(chǎn)?!兜V產(chǎn)資源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guī)定:“礦產(chǎn)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tài)、液態(tài)、氣態(tài)的自然資源。礦產(chǎn)資源的礦種和分類見本細則所附《礦產(chǎn)資源分類細目》。有的土地中粘土和黃沙屬于礦產(chǎn)資源分類細目明確的礦產(chǎn)。
三、轉讓土地給他人取土挖沙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最高可判七年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對于以租賃土地之名、行買賣之實,以股權轉讓為名、行土地轉讓之實,均可以定罪制裁。
附:黃奧、聶朋雷親辦案例
非法采砂70余萬元,終獲緩刑處理
【涉案罪名】非法采礦
【辯護律師】黃奧、聶朋雷
【檢察院指控】非法采砂5211噸,價值70余萬元
【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辦案經(jīng)過及結果】
2019年3月25日高某樂因在自家池塘內抽砂被被安徽省J市公安局抓獲,4月其家屬委托黃奧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后期聶朋雷接受委托加入該案辯護。
10月22日,辯護人向J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移交河南省S縣管轄。
同日,辯護人向J市人民法院申請價格認證人員出庭作證,準備就價格認定情況發(fā)問。
11月8日,辯護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價格認定存在多處嚴重問題,要求予以糾正。
12月18日,J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簡要內容為:J市人民檢察院變更價格認定金額為40余萬元,J市人民法院采納辯護關于應當依據(jù)銷贓金額認定犯罪金額的意見。高某樂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