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湘09刑更67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9-10-18
案件描述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湘0921刑初257號刑事判決,認定胡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胡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湘09刑終12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4月13日交付執(zhí)行。刑期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湖南省赤山監(jiān)獄以該罪犯確有悔改表現(xiàn),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胡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服從管教;較好的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無重大違規(guī)行為;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在勞動改造中,能服從安排,積極肯干。從事箱包手工勞作,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勞動崗位,較好地完成了監(jiān)獄下達的勞動任務?,F(xiàn)累計3個表揚余110分。
上述事實有:罪犯考核獎懲統(tǒng)計臺賬、罪犯獎懲審批表、罪犯減刑評議書及罪犯評審鑒定表等材料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胡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服法,服從管教,積極參加勞動,認真參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術教育學習,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胡某1減去有期徒刑四個月(刑期至2021年8月1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卜雪梅
審判員徐高龍
審判員徐光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書記員
書記員蘇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