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冀04刑終11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8-06-25
審理經(jīng)過
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峰峰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1犯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6)冀0406刑初223號刑事判決。峰峰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原審被告人張某1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5月15號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邯鄲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齊曉麗、董憲林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某1及其辯護人李潤波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
原判認定,被告人張某1系峰峰礦區(qū)實驗小學科學老師,在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1在為三年級二、三班上科學課時,利用身為教師的便利條件,多次將劉某、田某、侯某、吳某等多名女生的雙手背至身后,摸學生手和臉,課間以給女生玩為名將女生手從背后鎖住,用其肚子頂女生身體,以滿足精神刺激。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及課程表等證據(jù)材料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為滿足精神刺激,對未滿十四周歲幼女以上課糾正坐姿為名撫摸女生手和臉,課間以跟女生玩為由將女生的手從背后鎖住,用其肚子頂女生身體,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罪名成立但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張某1讓女生摸其生殖器。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遂判決被告人張某1犯猥褻兒童罪,免予刑事處罰。
峰峰礦區(qū)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相關證據(jù)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張某1讓女生摸其生殖器的事實,確有錯誤。一審法院對其適用免予刑事處罰,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二審請求情況
上訴人張某1上訴提出,本案明顯屬于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上訴人自始至終堅持自己,沒有犯猥褻兒童罪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1系峰峰礦區(qū)實驗小學科學老師,在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某1在為三年級二、三班上科學課時,利用身為教師的便利條件,多次將劉某、田某、侯某、吳某等多名女生的雙手背至身后,摸學生手和臉,課間以給女生玩為名將女生手從背后鎖住,用其肚子頂女生身體,以滿足精神刺激。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1、被害人田某陳述,星期一(2016年4月11日)上午上第四節(jié)科學課上到一半時,張某1走到其座位旁,讓同桌張某2把凳子往前挪,站到其身后用手抓住其左手背到身后,張抓著其左手摸張生殖器,并陳述張某1曾于2016年4月7日下午上第一節(jié)課、2016年3月28日上午第四節(jié)上科學課兩次讓其摸張生殖器;
2、被害人牛某陳述,張某1先后于2016年3月底、2016年4月7號下午,將其手背到后面摸張的生殖器;
3、被害人劉某陳述,上科學課時,科學老師張某1走到其身后,將其手背到身后摸生殖器;
4、被害人張某1陳述,2016年4月7日下午第一節(jié)科學課上,張老師張某1站在其身后彎腰用左手摟著其肩膀,將其右手背到身后,用手抓著其手摸張生殖器;
5、被害人李某1陳述,2016年3月一個周四下午下課時,其走到講臺的位置時,張某1到其后面,將其雙手背到身后摸張生殖器;并陳述張某1用同樣手段讓田某、侯某、王某1、劉某摸生殖器;
6、被害人侯某陳述,張某1先后二次將其手背到后面摸張生殖器;
7、被害人朱某陳述,張某1將其手背到身后摸張生殖器;并證實侯某、李某1被張某1將手背到身后;
8、被害人付某陳述,張某1多次將其手背到身后摸張生殖器,并證實看見田某、侯某、李某1、朱某、李某2煜被張某1將手背到身后;
9、被害人羅某陳述,張某1多次將其手背到身后摸張生殖器;
10、被害人王某1陳述,張某1將其手背到身后摸張生殖器;
11、被害人高某陳述,先后二次張某1將其手背到身后摸張生殖器;
12、被害人吳某陳述,張某1先后三次將其手背到身后摸張生殖器;
二、證人證言
1、被害人劉某母親苗文利證言,張某1讓其女劉某手背后摸張生殖器,遂到公安機關報警并有丈夫劉輝證言相印證;
2、被害人田某母親李慧證言,朱某奶奶稱,科學老師上課時讓孩子摸軟軟的、圓圓的東西,其中有其孩子田某,經(jīng)向其女兒田某詢問得到證實,張某1讓孩子把手背后摸張生殖器,后向其他女同學家長求證,遂到公安機關報警;
3、被害人侯某母親張某3華證言,得知張某1讓其女兒侯某手背后摸張生殖器,遂到公安機關報警;
4、被害人李某1父親李大偉證言,2016年4月7日中午,女兒李某1放學回家說不舒服下午不想去上課,其吵孩子并把李某1送到學校,4月9日晚,女兒稱上科學課張某1將女兒手背后摸張生殖器,遂到公安機關報警;并有李某1奶奶王喜梅證言相印證;
5、被害人朱某的奶奶焦玉芹證言,聽李某1奶奶稱科學老師讓孩子把手背后摸張生殖器,讓其問自家孩子是否存在上述情況,其回家告知其子朱大偉,朱大偉稱前一天晚上孩子已經(jīng)給他說了類似情況,遂到公安機關報警;
6、證人靳某1證言,系3年級2班學生,聽田某稱上科學課時被科學老師把手背到身后摸老師生殖器;
7、證人王某2證言,系3年級2班學生,證明上科學課時看見張某1抓朱某的手往褲子中間放,并把褲子拉鏈拉開,坐在朱某旁邊的同學韓亞迅轉(zhuǎn)頭看時,張某1松開朱某的手,還聽吳某稱上科學課時張某1讓摸張生殖器,并稱張某1對侯某、李某1、田某、劉某、王某1做過同樣的事;
8、證人江某1證言,系3年級2班學生,證明田某、劉某稱上科學課時被張某1摸手,聽到拉拉鏈的聲音,張某1讓摸軟軟的東西,看到張某1曾摸過朱某、牛某、吳某、侯某手;
9、證人彭某證言,系3年級2班學生,張某1上科學課時去同學杜勇琦的座位上坐過,他同桌是朱某,去張某2座位上坐過,他同桌是田某,去江某1座位上坐過,他同桌是劉某,張某1下課抱著女同學轉(zhuǎn)圈,經(jīng)常抱田某、劉某;
10、證人張某2證言,系3年級2班學生,2016年4月14日,同桌杜勇琦上廁所,張某1坐到朱某旁邊,摸朱某的手,胳膊搭在朱某肩上,韓亞訊回頭和老師說話,朱某給侯某眨眼睛,侯某趕緊在紙上寫,侯某傳給田某,田某寫靠近朱某,把褲子拉鏈拉開,傳給劉某,張某1站起來手在腰的位置左右動,張某1往李某1座位走過去,從李某1背后將其雙手按桌子,前胸快貼到李某1背上大約一分鐘;
三、辨認筆錄
1、被害人牛某、劉某、田某、張某1、李某1、侯某、朱某、吳某、高某、羅某、王某1在公安民警的組織下,通過照片比對辯認,指認張某1系被害人提到的科學老師。
2、被告人張某1指認作案現(xiàn)場辨認筆錄,指認峰峰礦區(qū)實驗小學三年級二班、三班教室;并有辨認照片在案佐證;
四、書證
1、峰峰礦區(qū)實驗小學張某1任科學課課程表;
2、被害人劉某、田某、高某、付某、牛某、張某1、侯某、羅某、王某1、李某1、朱某、吳某戶籍證明,證明被害人均未滿十四周歲;
3、邯鄲市公安局峰峰礦區(qū)分局太安派出所出具到案經(jīng)過,證明2016年4月14日,劉輝報警后,該所出警傳喚張某1,2016年4月15日張某1被刑事拘留。
五、被告人張某1的供述
自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開始教峰峰礦區(qū)實驗小學三年二班、三班及五年級的科學課。因其喜歡小女孩,所以喜歡撫摸學生的手和臉,摸的時候感覺摸到小蘋果一樣又光滑又柔軟,摸學生沒有什么特定的對象。相對來說較喜歡三年級二班孩子,因他們上課的紀律好,但基本上不摸五年級學生的手和臉,因為五年級的孩子都大了。也不是經(jīng)常用讓學生把手背到身后的方法來抓學生的手,是有時抓學生手不方便時才以糾正學生坐姿為由讓學生把手背到身后其用手抓住進行撫摸。在摸學生的手時學生有可能碰到過自己的手腕、腹部、腿部,也有可能碰到褲襠中間生殖器的部位。上課時,前20到30分鐘時間是講正課的時間,剩余的時間會讓學生自由活動,這時,心情好了走到那個女生跟前就摸摸那個女生的小手或小臉,有時抓學生的手,有時用其手指點女生的手心,有時讓女生抓其手指。在課間偶而將女生手從背后鎖住,用肚子頂該女生身體來玩。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一二審庭審質(zhì)證,本院予以認可。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1為滿足精神刺激,利用教師身份對未滿十四周歲幼女以上課糾正坐姿為名撫摸女生手和臉,課間以跟女生玩為由將女生的手從背后鎖住,用其肚子頂女生身體,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公訴機關抗訴提出,一審法院認定指控罪名成立但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張某1讓女生摸其生殖器系事實認定錯誤。經(jīng)查,本案雖有多名被害人證明被告人張某1讓摸其生殖器,但均沒有親眼所見摸的就是張某1的生殖器,只是感覺摸的好像是生殖器,其他證人也均不能確認被害人摸的就是張某1的生殖器。因此,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相關證據(jù)還不足以證實被告人張某1讓女生摸其生殖器,并無不當。抗訴機關所提該抗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多名被害人與證人均能證實,張某1以上課糾正坐姿為名撫摸女生的手和臉,課間以跟女生玩為由將女生的手從背后鎖住,用其肚子頂女生身體,其行為符合猥褻兒童罪的構成要件。上訴人張某1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一審法院根據(jù)張某1的犯罪情節(jié)以及沒有給被害人造成嚴重后果等客觀實際情況,判處被告人張某1免予刑事處罰,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陳德樹
審判員白燕
審判員江志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書記員王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