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3)馬刑執(zhí)字第00352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3-06-21
案件描述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明刑初字第182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張某1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07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19日止,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2009年12月10日經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減刑六個月,2011年3月15日又經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減刑六個月,刑期至2014年5月19日。
請求情況
執(zhí)行機關馬鞍山監(jiān)獄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安徽省馬鞍山監(jiān)獄提出:罪犯張某1服刑以來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服從管教,主動接受法律和勞動教育,加強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現(xiàn),提請我院減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張某1服刑以來能進一步認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努力參加政治、文化、技術課學習,積極完成勞動任務。先后獲監(jiān)獄表揚二次,記功一次,評為監(jiān)獄服刑改造積極分子一次。分別為:2011年6月表揚,2012年2月記功,2013年3月表揚,2011年2月評為2010年度服刑改造積極分子。上述事實,有提請減刑建議書、減刑檢察意見表、罪犯計分考核表、罪犯獎懲審批表以及相關旁證材料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張某1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符合法定的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張某1減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王偉
審判員曹寧
代理審判員劉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季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