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浙07刑更1421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05-22
案件描述
浙江省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麗蓮刑初字第383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葉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zhí)行。執(zhí)行機關浙江省金華監(jiān)獄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執(zhí)行機關認為,罪犯葉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和勞動,確有悔改表現(xiàn)。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罪犯葉某1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遵紀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學習,成績優(yōu)良,積極參加勞動,態(tài)度端正,服從分配,完成勞動任務,本次考核期間獲得三個表揚。
上述事實,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評表、獎分通知單、罪犯原有考核積分換算銜接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葉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葉某1準予減刑三個月(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7年6月24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益平
人民陪審員胡希群
代理審判員許新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代書記員錢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