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7)粵14刑更第368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7-06-22
案件描述
廣東省揭陽市揭東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作出(2013)揭東法刑初字第1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高武輝犯強奸罪、猥褻兒童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判決生效后,交付執(zhí)行。因罪犯高武輝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對其減去有期徒刑十個月十五天。刑期執(zhí)行至2017年10月24日。
執(zhí)行機關廣東省梅州監(jiān)獄因罪犯高武輝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截至2017年3月15日,罪犯高武輝能認罪服法,遵守監(jiān)規(guī)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和技術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完成生產任務,獲得嘉獎20次;2015年11月、2016年7月、2017年3月獲得表揚;2017年3月獲得積極分子。以上事實有罪犯減刑呈批表、減刑建議書等在卷材料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高武輝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提請對該罪犯減刑的建議合法,應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高武輝予以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二十七天(刑期執(zhí)行至2017年6月27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翁國良
審判員侯秀平
審判員何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