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新疆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5)阿中刑減字第173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5-05-21
案件描述
2012年9月24日,新疆阿合奇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30號刑事判決書,認定鐘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該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2013)克刑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2013年1月9日,該犯被送阿克蘇監(jiān)獄服刑至今,期間刑期無變化。
執(zhí)行機關阿克蘇監(jiān)獄于2015年4月13日以罪犯鐘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且符合適用假釋的法定條件為由,提出假釋意見,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予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對罪犯鐘某1在服刑中的表現(xiàn)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受阿克蘇塔里木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指派的檢察員黃貴國、林娟娟出庭履行職務并依法監(jiān)督法庭審理活動,受阿克蘇監(jiān)獄監(jiān)獄長指派的刑罰執(zhí)行科張琴出庭履行職務。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罪犯鐘某1能認罪服法,改造態(tài)度端正,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監(jiān)規(guī),認真參加“三課”學習,主動完成作業(yè),成績良好。同時,罪犯鐘某1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勞動紀律,較好完成勞動任務,表現(xiàn)突出。2014上半年,下半年,二次獲監(jiān)獄改造積極分子;2014年1月2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8月4日、2014年11月21日,四次獲季度表揚。另查,2015年1月8日,執(zhí)行機關依法委托新疆阿合奇縣司法局對該犯假釋的具保人鐘雁新(男,33歲,阿合奇縣個體工商戶)是否具備具保條件等進行評估。2015年2月4日阿合奇縣司法局和阿合奇縣和平路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分別出據(jù)同意該犯假釋的評估意見書。上述事實清楚,有執(zhí)行、監(jiān)管機關移送的提請減刑建議書、罪犯減刑審核表、罪犯獎懲審批表、罪犯評審鑒定表、罪犯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居民委員會的評估意見書等材料在卷佐證。庭審中,檢察機關對以上事實和證據(jù)予以認可,對執(zhí)行機關適用假釋的建議未提出不同意見。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罪犯鐘某1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符合假釋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對罪犯鐘某1準予假釋(假釋考驗期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審判人員
審判長李文江
審判員趙端泰
審判員田茵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陳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