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2)梧刑一終字第9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2-10-12
審理經(jīng)過
梧州市蝶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梧州市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原審被告人楊某1犯猥褻兒童罪一案,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12)蝶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以犯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楊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楊某1不服,提出上訴。在本院審理期間,上訴人楊某1表示認罪服法,并主動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楊某1主觀上以刺激及滿足性欲為目的,客觀上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原審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
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上訴人楊某1申請撤回上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禁止撤訴的情形,故對楊某1撤回上訴的申請,依法予以準許。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jié)果
準許上訴人楊某1撤回上訴。
梧州市蝶山區(qū)人民法院(2012)蝶刑初字第105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吳卓賢
審判員嚴家鵬
代理審判員鐘康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梁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