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8)桂06刑終75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30
審理經(jīng)過
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鐘某1犯猥褻兒童罪一案,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8)桂0603刑初48號刑事判決,判決:一、被告人鐘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二、被告人鐘某1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開辦午托班或者參與管理午托班以及相關職業(yè)。原審被告人鐘某1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鐘某1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鐘某1犯猥褻兒童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要求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鐘某1撤回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2018)桂0603刑初48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黃文星
審判員廖家勝
審判員李振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
書記員楊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