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法院
案號:(2020)皖0603刑初117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由:猥褻兒童罪
裁判日期:2020-06-01
合議庭:鄭士田
審理程序:一審
一審請求情況
淮北市相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在淮北市相山區(qū)被告人宋某1個人開設的“旭日”書法輔導班內,宋某1趁剛放學或者課間休息之機,在可能隨時有人進入教室的情況下,通過讓在其輔導班內學習書法的被害人李某(男,2011年6月9日出生)、賈某(男,2011年8月21日出生)、關某(男,2011年10月13日出生)填寫淫穢問答紙條、用手反復撫摸被害人的生殖器及誘導被害人撫摸其生殖器等方式多次對李某、賈某、關某實施猥褻。2019年10月初的一日,宋某1在其位于淮北市相山區(qū)的家中通過讓被害人李某摸其生殖器的方式對李某實施猥褻。
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出示了常住人口登記卡、出生醫(yī)學證明、戶籍信息、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一代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更換情況表、退休證、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帶有猥褻內容的紙條23張、到案經過、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及徐州市兒童醫(yī)院90項癥狀清單,情況說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證人馮某、薛某、韋某、宋某、汪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賈某、關某的陳述,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某1多次猥褻多名兒童,且具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ji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1在實施部分犯罪時系已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宋某1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基本無異議,辯稱其是在課間沒有人及放學后實施的行為,其沒有嚇唬、猥褻孩子,孩子是自愿的。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夸大的成分。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及定性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不具有當眾猥褻的情節(jié),被告人實施部分犯罪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某1系旭日書法輔導班教師,該輔導班位于淮北市相山區(qū)。2019年7月至12月期間,宋某1在上課、課間休息或放學后在教室內,通過讓在輔導班內學習書法的被害人李某(男,2011年6月9日出生)、賈某(男,2011年8月21日出生)、關某(男,2011年10月13日出生)填寫含有淫穢內容的問答紙條、用手反復撫摸被害人的生殖器及誘導被害人撫摸其生殖器等方式多次對李某、賈某、關某實施猥褻。另,2019年10月初的一天,宋某1在淮北市相山區(qū)家中,讓被害人李某摸其生殖器對李某實施猥褻。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某1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戶籍信息及前科情況核實證明,到案經過,常住人口登記卡、出生醫(yī)學證明,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接收證據材料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帶有猥褻內容的紙條23張,情況說明,徐州市兒童醫(yī)院90項癥狀清單,證人馮某、薛某、韋某、宋某、汪某的證言,被害人李某、賈某、關某的陳述,被告人宋某1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某1在公共場所當眾多次猥褻多名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宋某1辯稱猥褻兒童是在課間休息或放學后,兒童是自愿的。經查,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可以是強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強制性的,由于兒童在心智各方面尚未發(fā)育成熟,即使兒童對行為人實施猥褻行為未予阻止,行為人依然構成猥褻兒童罪,綜合在案證據,宋某1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辯護人稱宋某1不具有當眾猥褻兒童的情節(jié)。經查,宋某1在上課時對輔導班教室內的兒童實施猥褻,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依法均應認定為當眾;在課間休息或放學時,宋某1在教室內實施猥褻兒童的行為,隨時可能被其他人員發(fā)現(xiàn),亦應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的情形;辯護人關于宋某1不具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不符,不予采納。宋某1多次猥褻多名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宋某1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愿認罪,且實施部分犯罪行為時其已滿七十五周歲,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建議對宋某1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事實與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綜合全案案情,決定對宋某1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宋某1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
二、被告人宋某1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鄭士田
人民陪審員陳皓
人民陪審員陳火箭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張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