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 號:(2019)遼06刑終14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裁判日期:2019-01-22
審理經(jīng)過
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郭某2、李某3犯串通投標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遼0624刑初28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某1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已交納;認定被告人郭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已交納);認定被告人李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已交納);被告人張某1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五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宣判后,被告人張某1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張某1撤回上訴?,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張某1申請撤回上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二審裁判結果
準許上訴人張某1撤回上訴。
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遼0624刑初288號刑事判決自二審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人員
審判長崔大勇
審判員董澤軍
審判員張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書記員尤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