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法院:興化市人民法院
案 號:(2014)泰興刑初字第456號
案件類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標罪
裁判日期:2014-10-09
審理經(jīng)過
上列11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犯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4月3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一審請求情況
興化市人民檢察院以興檢訴刑訴(2014)4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甲、張某甲、趙某甲、毛某甲、毛義貴、毛某乙、居某、平某、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犯串通投標罪,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興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甲、張某甲、趙某甲、毛某甲、毛義貴、毛某乙、居某、平某、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及毛義貴的辯護人黃德滿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1月,興化市竹泓鎮(zhèn)尖溝村將西荒田魚塘約480畝對外公開招標,標底為人民幣1320000元,共有五組人報名參加魚塘投標:被告人朱某甲代表被告人毛某甲報名,并與被告人張某甲、趙某甲一起幫助毛某甲參加投標,被告人毛義貴與被告人毛某乙一組,被告人居某、平某各單獨一組,被告人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一組以王某甲之子王某乙的名義報名。2014年1月15日公開招標當日上午7時許,被告人朱某甲、趙某甲、毛義貴、毛某乙、居某、平某、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五組人均應約到被告人張某甲家中商議串標,經(jīng)商議,五組人一致決定以暗標的方式進行串標,中標人需將所寫標價中高于底標的部分給其他四組平分。串標中被告人毛某乙以總出價人民幣1620000元獲得中標權(quán),并當場拿出人民幣300000元現(xiàn)金交給其他四組人平分。五組參與串標人同時約定正式招標時每組人只抬價人民幣1000元,招標結(jié)束之后每組再將所抬的人民幣1000元退還給被告人毛某乙,即每組實得違法利益人民幣74000元,合計人民幣296000元。串標結(jié)束后,被告人朱某甲等五組人一起到興化市竹泓鎮(zhèn)招標辦進行了招標,并按照串標時的約定,每組僅抬標人民幣1000元,后被告人毛義貴組以人民幣1325000元中標,并與興化市竹泓鎮(zhèn)尖溝村簽訂了承包合同。當晚,因事前約定互不得錢,被告人王某甲、崔某乙、崔某甲將所得的人民幣74000元退給被告人毛某乙。
案發(fā)后,所有被告人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朱某甲、張某甲各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2500元,張長寶退出人民幣7000元,被告人趙某甲退出人民幣42000元,被告人平某、居某、毛某乙各退出人民幣74000元。
一審答辯情況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某甲、張某甲、趙某甲、毛某甲、毛義貴、毛某乙、居某、平某、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乙、毛某丙、張某乙、余某、朱某乙、趙某乙、李某的證言;書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興化市公安局到案情況說明、李某網(wǎng)銀信息、一般繳款書、招標公告、承包合同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甲、張某甲、趙某甲、毛某甲、毛義貴、毛某乙、居某、平某、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作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且系共同犯罪。案發(fā)后,被告人朱某甲、張某甲、趙某甲、毛某甲、毛義貴、毛某乙、居某、平某、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起訴指控十一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張某甲、趙某甲、毛某甲、毛義貴、毛某乙、居某、平某、王某甲、崔某甲、崔某乙當庭自愿認罪、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本院亦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關于毛義貴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毛義貴并未實際得益、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屬實,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毛義貴涉嫌犯罪,在某種程度上有脅從性質(zhì)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毛義貴作為投標人之一,在招標過程中與毛某乙應約至被告人張某甲家商議以暗標的方式進行串標,并與毛某乙計議以超過底標人民幣300000元加價競標且最終由其中標,其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本院決定對十一名被告人均從輕處罰,鑒于其均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且所在社區(qū)均愿意承擔幫教責任,故給予其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暫緩刑罰的執(zhí)行。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張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被告人趙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四、被告人毛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五、被告人毛義桂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六、被告人毛某乙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七、被告人居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八、被告人平某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九、被告人王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十、被告人崔某甲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十一、被告人崔某乙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上列十一名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二、退出的全部非法所得人民幣二十九萬六千元予以沒收,由暫扣單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許志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書記員
見習書記員杜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