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2024)皖0303刑初235號
2024年06月28日
指控事實
2023年8月1日21時32分許,被告人孫某酒后駕駛皖CC××**小型轎車,沿蚌埠市某路口南1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測試結(jié)果為100mg/100ml,民警隨即將孫某帶至蚌埠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依法進行血樣提取。2023年8月3日,經(jīng)安徽民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孫某血樣乙醇含量為96.3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險駕駛罪
量刑建議
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被告人(及辯護人)意見
被告人孫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一審法院認為
判決理由
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yīng)予采納。被告人孫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且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guān)兩次行政處罰,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依法從重處罰。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自愿認罪認罰,對其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
一審裁判結(jié)果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孫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權(quán)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邵衛(wèi)東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麗婷
書記員馮珍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