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1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霍邱縣人民法院
(2024)皖1522刑初335號
2024年07月1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以邱檢刑訴〔2024〕2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4年7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羟窨h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汪斌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控辯方主張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24年04月02日18時57分許,被告人孫某1酒后駕駛皖NH××**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霍邱縣孟集鎮(zhèn)羅花路由北向南行駛至20KM+100M處將行人金某某撞傷,經(jīng)霍邱縣公安局交管大隊認定孫某1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jīng)安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體內(nèi)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2.4mg/100ml。經(jīng)霍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金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案發(fā)后孫某1取得了金某某的諒解。
公訴機關針對指控的事實,當庭舉示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孫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孫某1案發(fā)后在現(xiàn)場等候警察,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某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審法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一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1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孫某1案發(fā)后在現(xiàn)場等待處理,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1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酌情對其從重處罰;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審裁判結果
被告人孫某1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級法院2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人員
審判員趙靜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員(代)耿彤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