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皖0123刑初4號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以肥西檢二部刑訴〔2020〕Z157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凌云祝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廖丹丹、被告人陳某某2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8年7月31日,秦華、何加文、郭書俠、孔德亮、張帥、吳亞東、何云生等七人(均已判決),聚集在合肥市包河區(qū)白金漢爵酒店一房間內,將每個人之前各自尋找的多家建筑公司匯聚在一起,由孔德亮、張帥統(tǒng)一制定商務標報價,對“柿樹崗鄉(xiāng)丁崗村安置點建設施工工程”項目進行圍標。后上述七人將該工程項目投標報價分別傳遞給各自事前尋找的投標公司對該工程項目進行投標。2018年8月1日,該工程項目在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標、公示,云南建投第十三建設有限公司以367815795元的價格中標該工程項目1標段,桐城建筑工程總公司以299224534.62元的價格中標該工程項目2標段。以上兩個中標公司均為孔德亮、何加文等人尋找。之后經過兩次競價,馬如東以2600萬元的價格競得該工程項目1標段的實際施工權,郭書俠以1100萬的價格競得該工程項目2標段的實際施工權。目前已查明核實,王某某1通過陳某某2幫助郭書俠尋找華鴻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泰宏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對該項目進行圍標。以上2家公司投標報價均按照孔德亮、張帥制定的報價進行投標。在本次串、圍標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1非法獲利人民幣二萬元(已退出),被告人陳某某2非法獲利人民幣4.3萬元(已退出)。
公訴機關提交了人口信息、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孫某、楊某等人的證言;同案犯郭書俠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明知他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仍為其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提供幫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在案件調查期間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王某某1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王某某1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其犯串通投標罪沒有異議,但提出被告人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1.被告人王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另,王某某1在案件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情節(jié),且認罪認罰,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王某某1認罪態(tài)度好,系初犯、偶犯,本案社會危害性較小,請求法院依法從輕處理;3.被告人王某某1系民營企業(yè)家,對其從輕處罰、判處緩刑更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
被告人陳某某2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不持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指控的基本一致。
另查明,郭書俠轉賬支付王某某1投標費用共16萬元,王某某1轉賬支付陳某某214.3萬元。偵查階段,被告人陳某某2將其收到的全部投標費用退至王某某1處,王某某1分別于2019年7月19日、8月22日將該16萬元退至公安機關。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明知他人實施串通投標行為,仍為其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提供幫助,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在公安機關調查詢問階段主動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后經公安機關書面?zhèn)鲉镜桨?,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均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經查,被告人王某某1收到郭書俠轉賬的16萬元投標費用后,向被告人陳某某2轉賬支付14.3萬元,故,被告人王某某1的違法所得應認定為1.7萬元(16萬元-14.3萬元),被告人陳某某2非法獲利4.3萬元。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主動退繳其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陳某某2認罪認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王某某1退繳的違法所得1.7萬元、被告人陳某某2退繳的違法所得4.3萬元,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沈玖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建茹
書記員杜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