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川1028刑初8號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檢察院以隆檢刑訴[2021]Z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1、唐某某2、杜某3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隆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羅英紅、被告人陳某1、唐某某2、杜某3及辯護人沈大超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4月,被告人陳某1得知原隆昌縣水務局要招標采購一批防汛抗旱搶險物資,遂將該招標代理業(yè)務介紹給朋友李某1所入股的四川川正某標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之后被告人陳某1找到成都百某機電設(shè)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某某2,讓其按物資清單報價,并商定由唐某某2找其他公司串通投標,投標總價區(qū)間范圍由陳某1制定,中標價與唐某某2自行報價之間的差價由陳某1獲取。后唐某某2分別聯(lián)系原公司員工曾某1和楊某,讓二人分別以四川華某消防設(shè)備有限公司、成都尤某商貿(mào)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串通投標,最終唐某某2的公司中標。隨后陳某1與其姐夫張某1前往成都與唐某某2簽訂虛假的《售后服務合同》,唐某某2履行合同并收到貨款后通過陳某1和張某1的銀行賬號共向陳某1支付238201.6元,唐某某2從中非法獲利10000余元。
2017年6月,被告人陳某1得知原隆昌縣水務局要對河長制公示牌制作項目進行招標,便找到成都市青某標牌展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某公司)的銷售人員杜某3,讓其按需求清單報價,并商定由杜某3找其他公司串通投標,投標總價區(qū)間范圍由陳某1制定,中標價與杜某3自行報價之間的差價由陳某1獲取。后杜某3分別聯(lián)系其同事胡某、代某,讓二人分別以成都朗某廣告設(shè)計有限公司、四川長某廣告有限公司的名義參與串通投標,最終杜某3所在的公司中標。事后陳某1與青某公司簽訂了虛假的《項目安裝合同》,青某公司履行合同收到項目款后,通過陳某1和張某1的銀行賬號共向陳某1支付651360元,杜某3從中非法獲利7000余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陳某1經(jīng)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到案后拒不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直至2020年12月24日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陳某1的親屬代其退還贓款889561.6元。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唐某某2經(jīng)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1年1月5曰,被告人唐某某2退還贓款10000元。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杜某3經(jīng)辦案民警電話通知到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21年1月5日,被告人杜某3退還贓款7000元。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陳某1分別伙同被告人唐某某2、杜某3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串通投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1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唐某某2、杜某3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唐某某2、杜某3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唐某某2、杜某3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1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唐某某2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杜某3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被告人陳某1、唐某某2、杜某3的戶籍證明、隆昌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說明、四川省增值稅發(fā)票、勞務合同、轉(zhuǎn)賬憑證、成都市百某公司中標原隆昌縣水務局2017年防汛抗旱搶險物資政府采購相關(guān)資料、成都市青某標牌展示制造有限公司中標原隆昌縣水務局河長制公示牌項目相關(guān)資料、本案所涉相關(guān)公司的工商注冊情況,證人曾某2、楊某、郭某、錢某、張某1、李某1、曾某3、卓某、李某2、陳某1、馮某、胡某、代某、李某3、羅某、陳某2、汪某、陳某3、張某2的證言,被告人陳某1、唐某某2、杜某3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陳某1、唐某某2、杜某3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陳某1的辯護人提出陳某1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其親屬代為退還了全部贓款。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1分別伙同被告人唐某某2、杜某3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律,構(gòu)成串通投標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某1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唐某某2、杜某3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陳某1的辯護人提出陳某1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其親屬代為退還了全部贓款,與查明的事實相符,建議對其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唐某某2、杜某3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適當。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七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二、被告人唐某某2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被告人杜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四、被告人陳某1的違法所得八十八萬九千五百六十一元六角、被告人唐某某2的違法所得一萬元、被告人杜某3的違法所得七千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內(nèi)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夏明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鄭 旭
書 記 員 謝欣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