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串通投標
案??號 (2021)豫1603刑初405號
周口市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淮檢刑訴(2021)19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耿某3、王某某4、徐某5、劉某某6、鄭某7、張某某8、張某某9犯串通投標罪,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周口市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炳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辯護人王理想、馬景紅、被告人邱某某2及其辯護人石冬春、蔡添存、被告人耿某3及其辯護人劉洋、被告人王某某4及其辯護人張月月、被告人徐某5及其辯護人陳衛(wèi)東、被告人劉某某6及其辯護人張偉、被告人鄭某7及其辯護人付一坤、朱會臣、被告人張某某8及其辯護人蔡婧、被告人張某某9及其辯護人汪繼華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份,周口市淮陽區(qū)教育體育局根據(jù)周口市淮陽區(qū)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籌建淮陽區(qū)。2020年2月份,淮陽區(qū)教育體育局將該項目的招標代理工怍委托被告人王某某1實際經(jīng)營管理的“中大宇辰”招標代理公司周口辦事處進行招標的相關工作。
2020年5月份,淮陽區(qū)建設工程項目在周口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被告人耿某3得知該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后預投該標,耿某3找到被告人邱某某2(王某某1外甥),邱某某2安排耿某3找多家公司進行圍標,并向耿某3要60萬元的協(xié)調(diào)費用。為了能使耿某3順利中標,邱某某2給被告人王某某450萬元,讓其協(xié)調(diào)評委讓耿某3中標。
2020年6月份,王某某4電話聯(lián)系被告人徐某5,稱淮陽一個項目抽取的評委是商丘的,讓徐某5聯(lián)系評委讓意向公司中標,并許諾給予評委額外的報酬,后徐某5聯(lián)系到河南省綜合評標專家?guī)斐蓡T被告人劉某某6。王某某4通過電話、面談的方式明確告知劉某某6讓其和其他評委讓意向公司中標,并許諾給予劉某某68萬元,其余評委4萬元的好處費。在開標前及評標過程中,劉某某6多次暗示被告人鄭某7、張某某8、張某某9等評委讓意向公司中標,經(jīng)評審耿某3的公司中標。
2020年8月份,由于耿某3的中標公司有不良記錄被廢標?;搓枀^(qū)教育體育局繼續(xù)委托“中大宇辰”公司進行第二次招標代理工作。被告人王某某1主動找到河南亞辰實業(yè)有限公司,讓該公司參與投標,后汪某找到王某某1要求承建淮陽區(qū),王某某1安排汪某找亞辰公司協(xié)調(diào),并讓汪某找其他參標公司進行陪標,最終亞辰公司中標。后亞辰公司因為資金撥付方式的問題沒有實際施工,經(jīng)王某某1介紹將該工程的承建工作轉讓給宋某、任偉,并收取300萬元,后轉賬給段姓男子220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耿某3、王某某4、徐某5、劉某某6、鄭某7、張某某8、張某某9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有同案犯程禮供述與辯解、證人王某、汪某、胡某、宋某等人證言、九名被告人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耿某3刑事判決書、王某某4不起訴決定書、通信記錄、微信聊天截圖、到案情況說明、銀行轉賬憑證、淮陽區(qū)招標文件等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耿某3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在淮陽區(qū)招標過程中伙同王某某4、徐某5、劉某某6、鄭某7、張某某8、張某某9串通投標,其行為侵犯了投標市場秩序,構成串通投標罪。周口市淮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耿某3辯護人辯稱,王某某1、邱某某2、耿某3犯罪后主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經(jīng)查,本案2021年1月13日立案偵查之前,紀委監(jiān)察機關已初步掌握基本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耿某3均系通知到案,不具備投案自首的主動性、自愿性,不構成投案自首,因此,辯護人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1在河南亞辰實業(yè)有限公司中標過程中起組織、策劃作用,依法應當認定為主犯;被告人邱某某2、耿某3在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中標過程中起組織、策劃作用,被告人王某某4、徐某5積極參與,均系主犯,被告人劉某某6、鄭某7、張某某8、張某某9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對于從犯,可以對其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4辯護人認為,王某某1、王某某4應當認定為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劉某某6辯護人辯稱,劉某某6不構成犯罪。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某6作為河南省評標專家?guī)斐蓡T,本應具備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清風學校的招標評審過程中以客觀公正、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但其在承擔評標工作中,為索取額外報酬多次暗示鄭某7、張某某8、張某某9等人讓意向公司中標,因而產(chǎn)生第二次招標,致使清風學校建設工程延期,損害了國家、集體利益,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構成串通投標罪,綜上,辯護人以上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張某某9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行為系自首,且主動繳納罰金并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從寬處罰;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耿某3、王某某4、徐某5、劉某某6、鄭某7、張某某8主動繳納罰金并認罪認罰,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耿某3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對其從重處罰。關于本案各辯護人對被告人從輕、從寬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邱某某2犯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耿某3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罰金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
四、被告人王某某4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五、被告人徐某5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六、被告人劉某某6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七、被告人鄭某7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八、被告人張某某8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九、被告人張某某9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罰金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十、禁止被告人王某某1、邱某某2、王某某4、徐某5、劉某某6、鄭某7、張某某8、張某某9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工程招、投標及其他相關的活動。
(禁止令期限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曾曉飛
審 判 員 劉 芳
人民陪審員 湯培軍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