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六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
發(fā)文日期2017年05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06月01日
效力級別地方性法規(guī)
(2015年12月31日六安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5月23日《六安市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六安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一、 為了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安徽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三、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jiān)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
四、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五、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六、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綜合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任命后一個月內舉行。
八、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就職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在任命后一個月內組織。
九、 宣誓儀式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后,宣誓人應當報出本人姓名。
十、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參加宣誓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時應著正裝,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國家工作人員應著制服。
十一、 縣(區(qū))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參照本辦法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十二、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