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0年07月2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1990〕50號
施行日期1990年07月2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國辦函[1990]50號 1990年7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關于調整我市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的報告》(京政文字〔1990〕57號)收悉。經(jīng)請示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xiàn)函復如下:
一、 同意你市在清理整頓中小學收費項目的基礎上,對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作適當調整,并于9月1日起執(zhí)行。
二、 同意你市關于中小學學費、雜費收費標準的調整意見。
三、 高中學雜費應按學費、雜費兩項,分別規(guī)定收費標準。
四、 中學住宿費收費標準原則上不應高于教職工住宿租金。《報告》中住宿費收費標準調整幅度較大,應適當降低。
五、 在調整中小學學雜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的同時,要切實加強管理,目前各學校自立的亂收費項目應堅決予以廢止。
要做好增加中小學雜費等的宣傳工作,使這一措施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