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2002年11月0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發(fā)〔2002〕24號
施行日期2002年11月0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決定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以來,各部門、各地區(qū)按照《國務院批轉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發(fā)〔2001〕33號)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要求,在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積極認真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階段性成果。經過廣泛深入地審核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各部門、各地區(qū)要研究并及時處理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后可能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認真做好有關工作的后續(xù)監(jiān)管和銜接,防止出現管理脫節(jié)。要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政府的要求,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繼續(xù)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政府機構改革、實行政務公開和“收支兩條線”管理以及其他有關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努力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行政管理體制。
國 務 院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目錄(789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