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91年08月0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91]司公函字第29號
施行日期1991年08月0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1991年8月6日 [91]司公函字第29號)
上海市司法局公證管理處:
浙江省司法廳公證管理處:
你處滬司公管發(fā)字(1991)第2號《關于可否為赴意大利探親者出具夫妻關系未破裂公證書的請示》,浙司公(1991)第33號《關于能否為當事人辦理未解除夫妻關系公證事的請示》收悉。關于意大利有關方面要求赴意大利的我國公民提供夫妻關系未破裂公證書,我司已照會意大利駐華大使館,說明我公證處可以出具結婚公證書或夫妻關系公證書,不能出具夫妻關系未破裂公證書。請轉(zhuǎn)告辦理涉外公證的公證處,不辦理夫妻關系未破裂公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