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2004年09月0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4〕129號
施行日期2004年09月0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司發(fā)通[2004]129號 2004年9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司法部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以下簡稱限額預算)管理和因公臨時出國(境)(以下簡稱因公出國)用匯管理,提高外匯資金使用效益,根據(jù)財政部《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guī)定》、《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限額預算工作規(guī)程》、《因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部直屬單位。
第三條 司法部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項目包括:因公出國用匯、聘請外國專家用匯、國際組織會費、個人用匯和經批準的其他用匯。
第四條 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是司法部外匯財務管理的職能機構,負責限額預算的下達和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二章 限額預算的編制及下達
第五條 每年11月15日前,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各單位應當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向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報送本單位下一年度限額預算報告。
限額預算報告應當包括四個部分:
(一)當年限額預算執(zhí)行情況;
(二)下一年度限額預算需求情況;
(三)本機構有關基礎數(shù)字,包括出國人數(shù)、購匯人民幣資金的來源等;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六條 各單位報送的限額預算報告,應當對預算比上年執(zhí)行增減項目、增減數(shù)額及原因作出詳細分析說明。具體編報要求如下:
(一)出國用匯。根據(jù)外事出訪計劃和國家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并考慮上年限額預算執(zhí)行情況測算。
(二)專家用匯。根據(jù)經批準的聘請外國專家的計劃和國家外國專家有關生活待遇標準測算。
(三)國際組織會費用匯。根據(jù)代表我國參加國際組織須繳納的國際組織會費比額測算。
(四)個人用匯。根據(jù)計劃出國人數(shù)及國家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自費購匯標準測算。
(五)其他用匯。指沒有列入上述用匯的其他項目用匯。根據(jù)實際用匯需要及相關標準測算。
第七條 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根據(jù)部機關有關司局、部直屬單位的年度限額預算,經過審核、綜合平衡、匯總,報部領導審批后,報送財政部。
第八條 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收到財政部下達的限額預算后,原則上應于30日內向所屬單位下達限額預算指標。
第三章 限額預算的撥付和執(zhí)行
第九條 根據(jù)外事工作進度、用匯需要和司法部計財裝備司下達的年度限額預算,部直屬單位應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司法部計財裝備司申請限額指標。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撥付限額。申請撥付限額時,須按規(guī)定填制購匯人民幣限額申請表,由經辦人、財務負責人及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加蓋單位公章,一式兩份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
(二)核定撥付限額。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在收到部直屬各單位限額申請表后,應當對用匯申請進行審核。包括用匯申請是否符合限額預算所規(guī)定的范圍、申請額度是否在限額預算指標內、申請手續(xù)是否齊全、是否按要求填報等。對京外的部直屬單位限額的申請,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根據(jù)核定的限額數(shù),填制“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調撥單”,調撥單一式四聯(lián),由經辦人和主管領導簽字后,加蓋“購匯人民幣限額專用章”,轉中國銀行總行辦理外匯調撥手續(xù)。
第四章 因公出國用匯管理
第十條 因公出國時間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為因公臨時出國。因公出國用匯包括出國考察、訪問、學習、出席國際組織會議、參加短期培訓或者研修等活動用匯。
第十一條 因公出國用匯的申請:
(一)出國團組或個人在取得出國任務批件后,必須由專人到司法部計財裝備司辦理購匯申請手續(xù)。
(二)出國團組或個人辦理外匯申請手續(xù)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部司法協(xié)助外事司出具的出國任務批件,如參加外單位組團,應提交《出國任務通知書》;
2.臨時出國代表團組或個人外匯開支預算表;
3.國外活動日程安排表;
4.國外邀請函(或出國培訓協(xié)議、會議通知書、人事組織機構的行政審批件、部內會簽文、以及其他相關證件)。
(三)出國團組或個人編制用匯預算應當按照財政部《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執(zhí)行。
(四)出國團組或個人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申請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以及自費購匯的用匯指標,對沒有固定開支標準的項目用匯,原則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確需安排的,應提供相關的依據(jù)。具體內容如下:
1.城市間交通費,包括一國或多國城市間交通,應在國內購買往返聯(lián)程機票時,包含在國際旅費中;
2.因公出國購買機票,應當?shù)街袊窈揭蚬鰢付ǖ牡攸c購買;
3.出國團組或個人在國外確需開支的翻譯費、宴請費等費用,必須隨出國任務申請時一起報批;
4.境外其他費用,出席國際會議的團組申請會議注冊費等,應當提供會議通知等材料;
5.出國團組在出國期間的有關費用,如有外方負擔的,應當扣減相應供匯數(shù)額;
6.出訪國家在規(guī)定中無開支標準的,比照毗鄰國家的標準供匯,毗鄰國家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報財政部確定。
(五)出國團組或個人辦理外匯申請手續(xù)時,應當如實向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對“出國用匯開支預算表”進行審核,并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加蓋財務專用章。
第十二條 因公出國用匯的審核及供匯:
(一)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接到出國團組用匯申請預算后,應當對其真實性進行審核,包括:出國任務批件是否是原件;國外活動日程安排是否明確、詳細、路線是否經濟合理;國外是否有收入,外方是否負擔部分費用或者提供資助。
(二)對有規(guī)定標準的開支項目,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應當按照《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對沒有規(guī)定標準的開支項目,報經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和主管部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購匯手續(xù)。
(三)審核出國實習、培訓用匯申請時,司法部計財裝備司除按財政部、外專局頒發(fā)的《關于出國實習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和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外,還應當對“培訓合同”中有關開支項目進行審核,包括培訓費開支范圍、標準等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供匯:
1.手續(xù)不齊全;
2.有關材料反映情況不具體、不完整;
3.境外活動安排不合理,存在浪費行為;
4.超出規(guī)定范圍和標準,又不同意壓縮預算。
(五)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對出國團組用匯申請審核完畢后,填制“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經經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簽字后,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章。
(六)司法部計財裝備司開出的“用匯申請書”一式四聯(lián),全部交給出國團組,出國團組派專人到中國銀行辦理購匯手續(xù)后,將“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及銀行回單交回司法部計財裝備司。
第十三條 因公出國用匯的辦理:
(一)出國團組或個人必須按照批準的用匯項目和限額預算使用外匯,不得擅自突破,結余的外匯必須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二)出國團組或個人在完成出國任務后對下列費用應當全部上繳,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1.國外接待部門或者國際組織贈發(fā)的零用費、生活補助費、住宿費等,出國前已經領用相關費用的;
2.住宿費、機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
3.出國團組或個人取得的其他應當上繳的收入(包括從事科研合作和學術交流的勞務費等)。
(三)在國外一般不搞宴請活動,特殊情況確需宴請的,應當按事先報經部領導批準的預算用匯。
(四)出國團組或個人在國外的外匯開支必須取得原始憑證,并經經辦人、證明人和團組負責人簽字,確保費用開支真實、準確。
(五)出國團組在國外期間,要有專人負責外匯管理,保存好有關單據(jù),人數(shù)較多的團組要將外匯和財務分人管理。
(六)用匯數(shù)額較大、人數(shù)較多的團組要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派專人隨團管理外匯賬務。
第十四條 因公出國用匯的核銷:
(一)出國團組或個人應在回國后15日內,到司法部計財裝備司辦理外匯核銷手續(xù)。出國團組在沒有辦理外匯核銷手續(xù)前,組團單位或者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xù),嚴禁坐支和轉移外匯資金。
(二)出國團組或個人辦理外匯核銷前,應當對各種原始單據(jù)進行整理,數(shù)額較大的開支單據(jù)必須要有出國團組負責人簽字,對應由個人負擔的或者不能報銷的單據(jù)予以剔除。
(三)出國團組或個人辦理外匯核銷時,要攜帶臨時出國代表團組或個人外匯開支預算表、經團組負責人簽字的臨時出國用匯核銷表、國外開支原始單據(jù)等資料。
(四)下列開支不予報銷:
1.超出規(guī)定開支范圍和標準的開支;
2.無原始單據(jù)的開支;
3.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國外活動路線、增加出訪地點和延長出訪時間的開支;
4.屬于不應該負擔的開支或者因私發(fā)生的開支。
第十五條 因公出國用匯的退匯:
(一)出國團組或個人在辦理外匯手續(xù)后因故沒有使用外匯或者因未按原計劃出訪、縮短出訪時間、減少出訪人數(shù)而出現(xiàn)外匯結余的,應當按照司法部計財裝備司的核銷意見,辦理退匯。
(二)出國團組或個人退匯時,應當派專人到中國銀行辦理具體手續(xù),并將“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退匯通知書”退回司法部計財裝備司。
第五章 限額預算的追加
第十六條 在年度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特殊情況,確實需要追加時,應當詳細說明追加預算的原因,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審批。
第六章 限額決算的編報
第十七條 部屬各用匯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報送上一年度限額預算執(zhí)行情況報告。報告要對限額預算執(zhí)行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并附執(zhí)行情況報表和“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支出簽證單”。
第十八條 “購匯人民幣限額簽證單”是年終各用匯單位(京外部直屬單位)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賬與中國銀行進行對賬結算的重要憑證。按照規(guī)定,限額預算不能跨年度使用,年度終了后,銀行要將各單位賬戶中結余的購匯限額全部注銷,各用匯單位填寫“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限額支出簽證單”,經銀行核對無誤,加蓋公章限額全部注銷后,隨年度執(zhí)行情況一并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簽證單中各項數(shù)字的截止日期為當年12月31日。
第七章 限額預算賬戶的管理
第十九條 司法部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賬戶設在中國銀行總行,京外部直屬單位購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統(tǒng)一設在中國銀行分支機構。
第二十條 各用匯單位在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核定的限額預算內,通過設在中國銀行總行及其分支機構的限額賬戶,進行外匯的供匯和核銷。
第八章 外匯現(xiàn)鈔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國團組用匯一般只能提取少量現(xiàn)鈔,其余的攜帶旅行支票。凡需要攜帶現(xiàn)鈔超過5萬美元的,必須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報財政部批準后執(zhí)行,并由出國團組指定專人管理。
第九章 限額預算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應當對各出國團組或個人用匯預算及用匯情況進行檢查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內容包括: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是否按照規(guī)定納入限額預算管理范圍;是否按照規(guī)定的范圍用匯;是否有超預算用匯;因公出國人員是否按照國家制定的出國用匯標準用匯,有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行為;有無出國繞道旅游現(xiàn)象;回國后是否及時辦理了外匯核銷手續(xù);出國留學人員用匯是否符合標準;國外接待方或者國際組織負擔的費用或者提供資助費用是否從用匯總額中扣除;外匯現(xiàn)鈔的使用是否符合規(guī)定;各單位報送的外匯財務報表是否真實、準確,等等。
第二十三條 司法部計財裝備司有權拒付出國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各項開支,不予辦理報銷手續(xù),并追回已借出的外匯。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計財裝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