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3年12月0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公通字〔2003〕77號
施行日期2004年01月10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
近年來,隨著海峽兩岸人員往來與交流領域的不斷擴大和深入,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管理工作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海峽兩岸交流交往形勢的發(fā)展變化,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管理工作,簡化審批手續(xù),強化管理機制,提高工作實效,經(jīng)商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同意,現(xiàn)就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管理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簡化大陸居民申請赴臺灣的手續(xù)。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qū),大陸居民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人臺許可”申請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除《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yè)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印發(fā)<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號)規(guī)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在申請辦理赴臺灣手續(xù)時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經(jīng)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批準赴臺灣進行交流活動的人員,憑“赴臺批件”即可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不需再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未滿16周歲或70周歲以上人員,可由其監(jiān)護人或直系親屬代辦;應邀組團赴臺灣從事交流活動的,可由組團單位代辦。經(jīng)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批準赴臺灣進行交流活動的人員,如工作所在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屬同一個地(市)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可憑“赴臺批件”向其工作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
二、 放寬簽發(fā)多次前往臺灣簽注的范圍和有效期限。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居留,公安機關可視需要,為其簽發(fā)3年有效多次前往臺灣簽注。持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赴臺批件”或“關于應邀往來臺灣立項的批復”前往臺灣進行經(jīng)濟、文化、科技、體育、學術、合作研究等交流活動,或者前往臺灣講學、進修、技術培訓、工作的,以及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新聞采訪和執(zhí)行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的,公安機關可根據(jù)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核準的在臺灣停留期限和出入境次數(shù),為其簽發(fā)相應期限的多次前往臺灣簽注。
三、 關于對雙重身份的處理。大陸居民在臺灣期間自行取得臺灣居民身份證件的,可自愿選擇保留大陸居民身份,或者保留臺灣居民身份,但不得具有雙重身份。對繼續(xù)保留大陸居民身份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收繳其所持《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身份證和臺灣出入境證件,并出具證件收繳證明;對選擇保留臺灣居民身份的,公安機關出人境管理部門應通知戶籍管理部門,并要求此類人員辦理常住戶口注銷手續(xù),收回其大陸居民身份證,憑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證明予以辦理相關的出入境手續(xù)。
四、 關于出入境口岸及邊防查驗問題。大陸居民可持有效的《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前往臺灣簽注從開放口岸經(jīng)香港、澳門前往臺灣,持有效的《往來臺灣通行證》從開放口岸入境返回大陸。
大陸居民同時持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前往臺灣簽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含公務護照、因公普通護照或普通護照)經(jīng)香港或澳門去臺灣后直接前往外國,并從外國返回的,可以從開放口岸入境。邊防檢查站在其所持《往來臺灣通行證》當次簽注頁上加蓋出、入境驗訖章。
五、 關于大陸居民攜在臺灣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問題。大陸居民攜在臺灣所生子女返回大陸,其所攜子女證件,可由其父母通過海峽兩岸民間機構或者其在大陸親屬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或原為其父或母審批發(fā)證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父或母所持《往來臺灣通行證》、本人出生證明的復印件,說明擬人境的具體時間、所乘交通工具的航班(車)次及入境口岸,經(jīng)核實后,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通知其擬人境口岸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和邊防檢查站為其偕行子女簽發(fā)一次人出境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出境通行證》,準予入境。
六、 大陸居民從福建沿海地區(qū)與臺灣地區(qū)金門、馬祖、澎湖直接往來的出入境管理,按照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部關于福建沿海地區(qū)與臺灣地區(qū)金門馬祖澎湖直接往來人出境管理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公境[2001]1580號)規(guī)定執(zhí)行。
七、 大陸居民申請前往臺灣旅游的管理規(guī)定,另行制定。
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緊規(guī)范大陸居民往來臺灣的出入境管理工作機制,完善工作制度,確保各項規(guī)定貫徹落實。本通知自2004年1月10日起執(zhí)行。此前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