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發(fā)文日期2015年06月3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6月30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網信辦,中央新聞網站:
近期,網上涉及對未成年人進行欺凌、侮辱的報道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報道呈增多趨勢,個別報道展示校園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細節(jié),渲染對未成年人的人身傷害和人格羞辱,甚至侵犯未成年人隱私,對未成年人造成更為嚴重的二次傷害。
為加強對網上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的管理,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提出要求如下:
一、 網站采編涉及未成年人的新聞報道時,應首先考慮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基于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報道。要形成引導保護未成年人相關權益意識,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堅持與貫徹未成年人利益優(yōu)先原則。
二、 網站登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原則上應采用中央主要新聞媒體的報道。確有必要使用其他來源稿件時,要嚴格進行核實,由網站總編輯簽發(fā),保留簽發(fā)證明及依據。
三、 網站不得在首頁及新聞頻道要聞位置登載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不得在博客、微博、論壇、貼吧、彈窗、導航、搜索引擎等位置推薦相關報道,不得制作專題或集納相關報道。
四、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網上報道中,不得對涉及未成年人體罰、侮辱人格尊嚴行為、校園暴力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節(jié)等進行渲染報道。
五、 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行網上報道時,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避免對未成年人造成二次傷害。
六、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網上報道中,嚴禁使用未經處理的涉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色情、恐怖等違法視頻及圖片。
七、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網上報道中,嚴禁以脅迫、誘導未成年人等方式采集信息,嚴禁歧視未成年人或利用未成年人負面新聞進行商業(yè)牟利。
八、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網上報道中,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積極向上言行和事跡的宣傳報道,要對未成年人中出現的不良現象及時給予批評和引導,使未成年人通過新聞報道認清真、善、美和假、惡、丑,及時糾正自己的不良言行,營造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和成長的良好輿論氛圍,使未成年人學習有榜樣,努力有方向,促進未成年人快樂健康成長。
九、 網站要落實主體責任,健全有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網上報道的管理,同時要嚴格管理網民自發(fā)上傳、分享涉及網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的內容,及時刪除違法違規(guī)信息。
十、 各級網信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網站有關未成年人報道及網上不良信息的管理。對于違反本通知有關規(guī)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采取約談、警告、罰款等處理措施,直至取消網站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