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0年12月30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函〔1990〕103號
施行日期1990年12月3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陜高法經申〔1990〕1號《關于定邊縣塑料制品廠與中國工商銀行咸陽市支行營業(yè)部侵權賠償糾紛一案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中國工商銀行咸陽市支行營業(yè)部支付匯款時未按照結算制度的規(guī)定嚴格審查,違反現金管理規(guī)定支付現金,并將屬于陜西省定邊縣塑料制品廠的公款轉入所謂的劉占斌私人儲蓄,導致客戶購貨款被冒領,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二、 陜西省定邊縣塑料制品廠由于工作疏忽,為冒領人獲悉匯票詳情提供了機會,這一點與購貨款被冒領有關,故該廠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你院可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它們各自過錯的大小,依法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