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含原國家發(fā)展計劃委員會、原國家計劃委員會)
發(fā)文字號:財綜〔2004〕19號
公布日期:2004.03.21
施行日期:2004.03.2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行政許可批復
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批復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財綜[2004]19號)
遼寧省財政廳、物價局:
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征地補償安置費性質的請示》(遼財綜[2003]519號)收悉,經商國地資源部,現就有關問題批復如下: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的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費是征地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給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補償安置資金,不屬于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不應將其作為政府收入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