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01年09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2001〕138號
施行日期2001年09月2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近年來,一些法院領導干部在一些臨時機構和社會團體中兼任領導職務的日趨增多。從各地了解的情況看,這些兼任的職務,有的與人民法院職能相沖突,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損害人民法院的權威和形象;有的與法院工作毫無關系,分散了領導大量的工作精力,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工作;有的還為違法違紀行為的發(fā)生提供了便利和條件。總之,法院領導干部兼任與審判工作無關的領導職務,利少弊多。為保證法院領導干部能集中精力抓好法院工作,防止濫用審判權從事違法活動,確保司法廉潔,維護司法公正,現就法院領導干部兼職問題規(guī)定如下:
一、 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干部一律不得在一些臨時機構和社會團體中兼任與審判工作無關的領導職務,不得從事超越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范圍的活動。
二、 對地方黨政部門和一些社會團體要求法院領導干部兼任與審判工作無關的領導職務的,應向他們講清人民法院的特定職責和兼職的弊端,堅決予以拒絕;確有必要在一些與法院工作有聯系的臨時機構和社會團體中兼職的,需報經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核批準。
三、 各級人民法院要對領導干部兼職情況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凡兼任與審判工作無關的領導職務的,應堅決辭去職務。上級人民法院要對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對違反規(guī)定繼續(xù)兼職的,要堅決予以糾正。
跳至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