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2003]高檢研發(fā)第7號
公布日期:2003.03.21
施行日期:2003.03.2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
(2003年3月21日 [2003]高檢研發(fā)第七號)
你院《關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情節(jié)嚴重或特別嚴重的非法傳銷行為是否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問題的請示》(湘檢發(fā)公請字[2002]02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發(fā)布《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宜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詐騙、非法集資、虛報注冊資本、偷稅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