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研函字〔2010〕74號)
發(fā)文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施行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超鏈接:(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關于征求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回復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對《關于征求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函》的回復意見
(高檢研函字〔2010〕74號)
保險費屬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的客戶資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到保險費不人賬,數(shù)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