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研〔2001〕71號
公布日期:2001.09.10
施行日期:2001.09.10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問題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體問題的復函
(2001年9月10日 法研〔2001〕71號)公安部經(jīng)濟犯罪偵查局:
你局公經(jīng)[2001]630號《關于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犯罪主體資格的函》收悉。經(jīng)研究,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主體。對于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采用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并將資金用于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