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訴發(fā)〔2007〕63號
公布日期:2007.06.19
施行日期:2007.06.19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07年)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人民檢察院辦理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
為了依法行使不起訴權,保證不起訴案件的辦案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檢察機關不起訴工作實際,制定本標準。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屬于達到不起訴案件質量標準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對于經(jīng)過補充偵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1.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jù)予以證明的;
3.據(jù)以定罪的證據(jù)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jù)證據(jù)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經(jīng)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嫌疑人沒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或者犯罪事實并非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將案件退回偵查機關作撤案處理或者重新偵查;偵查機關堅持移送的,經(jīng)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作不起訴處理。
(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jīng)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符合上述條件,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決定不起訴: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
2.因親友、鄰里及同學同事之間糾紛引發(fā)的輕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并切實履行,社會危害不大的;
3.初次實施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較小的;
4.因生活無著偶然實施盜竊等輕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的;
5.群體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屬于一般參與者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不起訴決定:
1.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數(shù)罪的;
3.犯罪嫌疑人有脫逃行為或者構成累犯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從犯已被提起公訴或者已被判處刑罰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訴、審理更為適宜的;
6.犯罪后訂立攻守同盟,毀滅證據(jù),逃避或者對抗偵查的;
7.因犯罪行為給國家或者集體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或者有嚴重政治影響的;
8.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
9.其他不應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作不起訴處理的。
(四)其他情形
1.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法律監(jiān)督等方面的質量標準,參照《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中“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方式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3.對需要進行公開審查的不起訴案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開審查;
4.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作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5.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處理的,應由人民監(jiān)督員提出監(jiān)督意見;
6.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決定的,應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7.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被不起訴人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偵查機關。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8.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zhí)行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
9.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應當提出書面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10.偵查機關對不起訴決定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的,被不起訴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
11.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后,應當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jù)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起訴錯誤
1.本院沒有案件管轄權;
2.對應當提起公訴的案件或者不符合不起訴法定條件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3.對定罪的證據(jù)確實、充分,僅是影響量刑的證據(jù)不足或者對界定此罪與彼罪有不同認識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4.適用不起訴法律條文(款)錯誤的;
5.經(jīng)審查確認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被上級檢察機關依法撤銷的;
6.具有其他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造成不起訴錯誤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不起訴質量不高
1.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的認定、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法律監(jiān)督以及符合刑事政策要求等方面的不起訴質量不高的情形,參照《人民檢察院辦理起訴案件質量標準(試行)》中“起訴案件質量不高”部分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對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不起訴處理,未由人民監(jiān)督員提出監(jiān)督意見的;
3.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未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
4.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而沒有報送的;
5.未按有關規(guī)定對不起訴案件進行公開審查的;
6.沒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或者沒有向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偵查機關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或者沒有將在押的被不起訴人立即釋放的;
7.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的,沒有書面通知有關機關解除扣押、凍結,或者直接解除了扣押、凍結的;
8.需要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沒有提出書面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
9.偵查機關對不起訴決定要求復議或提請復核,被不起訴人或者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沒有及時審查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10.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后,沒有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jù)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的;
11.具有其他違反法律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影響了不起訴質量,但不屬于不起訴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