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者服刑能力評定指南
SF/Z JD0104003——2016
前 言
本技術規(guī)范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技術規(guī)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獄法》、司法部《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規(guī)定》及《司法鑒定程序通則》,運用精神病學及法學的理論和技術,結合法醫(yī)精神病學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而制定,為服刑能力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tǒng)一標準。
本技術規(guī)范參考了《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CCMD-3 第三版)、《國際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的分類》(ICD-10 第十版)、《監(jiān)獄服刑人員行為規(guī)范》。
本技術規(guī)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提出。本技術規(guī)范由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歸口。
本技術規(guī)范起草單位: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
本技術規(guī)范主要起草人:蔡偉雄、黃富銀、張欽廷、管唯、湯濤、劉超。 本技術規(guī)范所代替規(guī)范的歷次版本發(fā)布情況為:SF/Z JD0104003——2011。
A 范圍
本技術規(guī)范規(guī)定了服刑能力評定的基本原則、要求和方法。
本技術規(guī)范適用于精神障礙服刑人員(被鑒定人)的服刑能力評定。
B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技術規(guī)范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技術規(guī)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技術規(guī)范。
CCMD-3 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
ICD-10 國際疾病及相關健康問題的分類
C 定義
本技術規(guī)范采用以下定義:
C.2
精神障礙 Mental Disorder
又稱精神疾?。╩ental illness),是指在各種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調,而出現感知、思
維、情感、行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動方面的異常。
3.2
服刑能力 Competency to Serve a Sentence
指服刑人員能夠合理承受對其剝奪部分權益的懲罰,清楚地辨認自己犯罪行為的性質、后果,合理地理解刑罰的性質、目的和意義,并合理地控制自己言行以有效接受勞動改造的能力。
A.1.2 有服刑能力
能正確認識自己所承受刑罰的性質、意義和目的,能合理地認識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對自己當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相應的適應能力。
A.1.3 無服刑能力
不能合理認識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罰的性質、意義和目的,喪失了對自己當前身份和未來出路的合理的認識能力,或喪失了對自己當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的適應能力。
D 總則
D.1 本技術規(guī)范以精神病學及法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實踐經驗而制定, 為服刑能力評定提供科學依據和統(tǒng)一標準。
D.2 服刑能力的評定標準有兩個要件:醫(y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醫(yī)學要件為存在精神障礙;法學要件為對刑罰的辨認能力及對自己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的適應能力。
D.3 本技術規(guī)范將服刑能力分為有服刑能力、無服刑能力兩個等級。
D.4 進行服刑能力評定時,首先應確定被鑒定人的精神狀態(tài),根據 CCMD 或 ICD 進行醫(yī)學診斷,在醫(yī)學診斷的基礎上再考察對刑罰的辨認能力及對自己應當遵循行為規(guī)范的適應能力,根據其受損程度, 評定服刑能力等級。
D.5 進行服刑能力評定可輔以標準化評定工具,但評定工具不得單獨作為評定結論,不能取代鑒定人的評定意見。
D.6 本技術規(guī)范分為指南正文和附錄兩個部分。
D.7 在使用本技術規(guī)范時,應嚴格遵循附錄中的分級依據或者判定準則和使用說明。
E 服刑能力評定標準
E.1 有服刑能力
目前無精神異常;或雖然目前存在確定精神異常,但精神癥狀對其相應的法律心理能力影響不明顯, 被鑒定人能正確認識自己所承受刑罰的性質、意義和目的,能合理地認識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對自己當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相應的適應能力。
E.2 無服刑能力
目前具有明顯的精神異常,在精神癥狀的影響下,被鑒定人對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罰的性質、意義和目的不能合理認識,喪失了對自己當前身份和未來出路的合理的認識能力,或喪失了對自己當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的適應能力。
F 附則
F.1 附錄 A 與技術規(guī)范正文判定標準的細則須同時使用。
F.2 附錄 B 是資料性附錄,本技術規(guī)范推薦使用《精神障礙者服刑能力評定量表》作為標準化評定工具。
附錄 A
(規(guī)范性附錄)
服刑能力評定標準細則
A.1 有服刑能力
A.1.1 精神狀態(tài)正常,指以下情形:
A.1.1.1 按CCMD診斷標準診斷為“無精神病”;
A.1.1.2 既往患有精神障礙已痊愈或緩解2年以上,目前無精神癥狀表現;
A.1.1.3 偽裝精神??;
A.1.1.4 精神障礙具間歇性,目前精神狀態(tài)完全恢復正常,如心境障礙(情感性精神?。┚徑馄诘取?/p>
3.2.1 雖然目前存在確定精神異常,但精神癥狀對其相應的法律心理能力影響不明顯,被鑒定人能合理認識自己所承受刑罰的性質、意義和目的,能合理地認識自己的身份和出路,對自己當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相應的適應能力;
3.2.2 參考標準:標準化評定工具《精神障礙者服刑能力評定量表》大于29分。
1.1 無服刑能力
? 能建立明確的精神障礙診斷,指以下情形:
符合CCMD或ICD診斷標準的精神障礙,包括: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或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礙,心境障礙(情感性精神障礙),癔癥、應激相關障礙、神經癥,精神發(fā)育遲滯等。
? 目前具有明顯的精神異常,在精神癥狀的影響下,被鑒定人不能合理認識對自己目前所承受刑罰的性質、意義和目的,喪失了對自己當前身份和未來出路的合理的認識能力,或喪失了對自己當前應當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的適應能力:
? 參考標準:標準化評定工具《精神障礙者服刑能力評定量表》等于或小于29分:
附錄 B
(資料性附錄)
標準化評定工具簡介及其評價
服刑能力需要從醫(yī)學、心理學和法學等多方面作出綜合評價。借鑒精神醫(yī)學定式檢查和量表的模式, 結合醫(yī)學要件和法學要件編制出的標準化評定工具,可用來輔助服刑能力的評定。
? 《精神障礙者服刑能力評定量表》
系本技術規(guī)范推薦使用的標準化評定工具。
? 量表簡介
本量表基本涵蓋法學標準的范圍,不局限于犯罪行為或案件類型、精神癥狀或疾病診斷,操作簡便, 易于掌握。
表 1 精神障礙者服刑能力評定量表
被鑒定人 | 鑒定號 | |||
項 目 | 評分 | |||
輕度 | 中度 | 重度 | ||
概念紊亂 | 3 | 2 | 1 | |
情感交流 | 3 | 2 | 1 | |
刑罰認知 | 3 | 2 | 1 | |
認罪服刑 | 3 | 2 | 1 | |
違規(guī)認知 | 3 | 2 | 1 | |
接受教育 | 3 | 2 | 1 | |
管教交往 | 3 | 2 | 1 | |
沖動控制 | 3 | 2 | 1 | |
同犯交往 | 3 | 2 | 1 | |
自傷自殺 | 3 | 2 | 1 | |
運動遲滯 | 3 | 2 | 1 | |
睡眠障礙 | 3 | 2 | 1 | |
生產勞動 | 3 | 2 | 1 | |
生活自理 | 3 | 2 | 1 | |
自知力 | 3 | 2 | 1 | |
總分 | ||||
評分者 | 評定時間 |
? 概念紊亂
指被鑒定人思維聯(lián)想過程紊亂,其特征為思維的目的性、連貫性破壞,如贅述、離題、聯(lián)想散漫、不連貫、顯著的不合邏輯,或思維阻隔。
評定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的情況反映及會談中觀察其認知語言表達過程。
3 = 輕度障礙或正常,被鑒定人思維正常;或顯贅述,思維目的性存在障礙,在壓力下顯得有些聯(lián)想散漫;
2 = 中度障礙,被鑒定人當交談短暫和有序時尚可集中思維,當交談較復雜或有輕微壓力時就變得散漫或離題;
1 = 重度障礙,被鑒定人思維破裂、不連貫;或思維嚴重出軌及自相矛盾,導致明顯的離題和思維中斷,幾乎是持續(xù)出現。
? 情感交流
指被鑒定人缺乏人際交往中的感情投入、交談時的坦率及親密感、興趣或對會談者的投入,表現在人際關系疏遠及語言和非語言交流減少。
評定依據:會談中的人際行為。
3 = 輕度障礙或正常,被鑒定人交談以呆板、緊張或音調不自然為特征,可能缺乏情緒深度或停留在非個人、理智性的水平;
2 = 中度障礙,被鑒定人顯出典型冷淡,人際關系相當疏遠,被鑒定人可能機械地回答問題,或表現不耐煩或表示無興趣;
1 = 重度障礙,被鑒定人顯得高度冷淡,有明顯人際疏遠,回答問題敷衍,很少有投入會談的非語言跡象,常常避開眼神接觸和面部表情交流。
? 刑罰認知
指被鑒定人能合理辨認刑罰的性質、目的及意義。
評定依據:被鑒定人服刑期間的情況反映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損害或正常,被鑒定人基本理解刑罰的性質、目的及意義;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不能合理認識刑罰的性質,但基本理解刑罰的目的和意義;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病態(tài)地歪曲刑罰的性質,不能合理認識刑罰的目的和意義。
? 認罪服刑
指被鑒定人對自己被判罪行能合理認識,并通過服刑過程表達出來。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的言行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損害或正常,被鑒定人基本理解被判罪行的性質,能夠遵守勞動改造紀律;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不能合理理解自己被判罪行的性質,但尚能通過合理方式反映;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病態(tài)地理解自己被罪行的性質,并在服刑中表現出這種病態(tài)。
? 違規(guī)認知
指被鑒定人能合理辨認違反監(jiān)管法規(guī)可能帶來的后果。評分依據: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損害或正常,被鑒定人基本理解違規(guī)的可能后果;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僅簡單知道違規(guī)受罰;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病態(tài)地理解違規(guī)的可能后果。
? 接受教育
指被鑒定人能合理辨認接受教育的性質,并能遵守學習規(guī)范。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學習情況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損害或正常,被鑒定人能理解學習教育的性質,并能遵守學習規(guī)范;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能理解學習教育的性質,但不能遵守學習規(guī)范;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病態(tài)地理解接受教育的性質。
? 管教交往
指被鑒定人具有明確自己的身份意識,能遵守與管教交往中的相應規(guī)范。 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與管教交往的情況反映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損害或正常,被鑒定人具有明確的身份意識,能遵守相應的監(jiān)管法規(guī);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能合理辨認自己的身份,但在與管教的交往中不能遵守相應規(guī)范;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病態(tài)歪曲自己或管教的身份,嚴重違反相應規(guī)范。
? 同犯交往
指被鑒定人能合理辨認自己與同犯的身份,在相互交往中能遵守相應的監(jiān)管法規(guī)。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與同犯交往的情況反映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損害或正常,被鑒定人具有明確的身份意識,能遵守相應的監(jiān)管法規(guī);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能合理辨認自己的身份,但在與同犯的交往中不能遵守相應規(guī)范;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病態(tài)歪曲自己的身份,嚴重違反相應規(guī)范。
? 激惹沖動
指被鑒定人對內在沖動反應的調節(jié)和控制障礙,導致不顧后果的、突然的、無法調節(jié)的、武斷的或誤導的緊張情緒的宣泄。
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面臨不如意、不順心情況時反應的反映及會談中觀察行為。
3 = 輕度損害或正常,被鑒定人當面對應激或不如意時,容易出現憤怒和挫折感,但很少有沖動行為;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對輕微的挑釁就會憤怒和謾罵,可能偶爾出現威脅、破壞或一兩次身體沖突或程度較輕的打罵;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經常不計后果地出現攻擊行為、威脅或強人所難,可能有攻擊性。
? 自傷自殺
指故意傷害自己身體或結束自己生命的觀念或行為。
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情況反映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無自傷、自殺;
2 = 輕度自傷或自殺觀念;
1 = 嚴重自傷或自殺未遂。
? 運動遲滯
指被鑒定人言語動作行為普遍性減少。
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情況反映及會談中的行為觀察。
3 = 輕度障礙或正常,被鑒定人言語動作行為有所減少,但能正常生活、勞動;
2 = 中度障礙,被鑒定人言語動作行為減少,在督促下能料理日常生活和參加生產勞動;
1 = 重度障礙,被鑒定人言語動作行為明顯減少,不能完成日常生活和參加生產勞動。
? 睡眠障礙
指被鑒定人不能按照規(guī)定正常就寢休息,并影響他犯。
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睡眠的情況反映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障礙或無,被鑒定人雖存在一定程度睡眠障礙,但尚能遵守相應生活規(guī)范,不影響他犯正常就寢休息;
2 = 中度障礙,被鑒定人表現存在入睡困難、易醒、早醒等睡眠障礙,并影響他犯正常就寢休息;
1 = 重度障礙,被鑒定人表現明顯入睡困難、易醒、早醒等睡眠障礙,不能保障正常休息,或嚴重影響他犯正常就寢休息。
? 生產勞動
指被鑒定人在勞動改造場所能夠服從分配參加勞動,在生產勞動過程中遵守各項勞動紀律,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勞動任務。
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生產勞動的情況反映及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輕度受損或正常,被鑒定人能服從分配參加勞動,并能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勞動任務;
2 = 中度受損,被鑒定人服從參加勞動,但不能嚴格遵守勞動紀律,造成安全隱患或生產勞動效率明顯降低;
1 = 重度受損,被鑒定人不能參加生產勞動。
? 生活自理
指被鑒定人能完成個人諸如飲食、個人衛(wèi)生等日常生活。評分依據:被鑒定人服刑中日常生活的情況反映。
3 = 輕度或無損害,被鑒定人能單獨完成日常生活;
2 = 中度損害,被鑒定人能完成簡單日常生活,但大部分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督促幫助;
1 = 重度損害,被鑒定人日常生活完全需要他人照顧。
? 自知力
指被鑒定人對其自身精神狀態(tài)的認識和判斷能力,即能察覺或識辨自己精神狀態(tài)是否正常,并能指出自己既往和現在的表現與體驗哪些屬于病態(tài)。
評分依據:會談中的專門性問答。
3 = 自知力完整;
2 = 自知力部分;
1 = 自知力缺失。
說明
1. 使用范圍:僅限于診斷明確的精神障礙者。
2. 操作人員:僅限于法醫(yī)精神病鑒定人。
劃界分:29分,大于29分者具有服刑能力,等于或小于29分者無服刑能力。
B.1.2 量表使用評價
本量表曾在國內多家鑒定機構試用,結果表明,全量表Cronbach a為 0.959,條目內部一致性尚可。服刑能力二級劃分時,無、有服刑能力組量表總分分別為22.17±4.97、37.64±6.21,具有顯著差異,評分分級結果與專家鑒定意見具有很高的一致性(Kappa=0.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