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公布日期:2023.06.28
施行日期:2023.06.28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條約批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的決定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準2010年9月1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同時聲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的補充議定書》暫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