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3年12月1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3〕民四他字第71號
施行日期2013年12月1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3年12月11日 [2013]民四他字第71號)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2)遼民三申字第3、4號《關于再審申請人大連蔚藍天健物流有限公司、大連東展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TMT散貨公司申請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兩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承認及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沒有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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