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14年11月18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4年11月18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4年11月18日)
典型案例一:楊占強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2008年6月,被告人楊占強在河南省澠池縣城關鎮(zhèn)一里河村注冊成立澠池縣立康生物技術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楊占強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楊智勇、楊喜平、馬耐煩等人,在公司生產、經營期間,為謀取非法利益,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采用私自在其生產的中藥中添加治療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雙瓜等西藥的方法,大量生產胰復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黃精苦瓜膠囊系列產品,并利用網絡虛假宣傳藥品療效,在全國范圍內招聘代理商,將生產的假藥通過物流快遞方式銷往全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qū)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銀行轉賬、匯款等結算貨款,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83萬余元。經檢驗,涉案黃精苦瓜膠囊產品中含有格列本脲、苯乙雙瓜等化學成份,上述產品所標示的批準文號為虛假文號,應按假藥查處。
訴訟情況:本案由河南省三門峽市澠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澠池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3年5月21日,澠池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楊占強、楊智勇、楊喜平、馬耐煩生產、銷售假藥罪向澠池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3年9月9日,澠池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楊占強、楊智勇、楊喜平、馬耐煩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銷售假藥,且銷售范圍廣,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83萬余元,屬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中被告人楊占強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楊喜平生產假藥,構成生產假藥罪,被告人楊智勇、馬耐煩銷售假藥,構成銷售假藥罪。依照 刑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楊占強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楊智勇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楊喜平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馬耐煩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追繳以上各被告人違法所得人民幣11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楊占強、楊智勇、馬耐煩提出上訴,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王美烽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間,被告人王美烽在明知其向江西省新余市輝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進的“999皮炎平”、“狼毒軟膏”、“維達寧噴劑”、“丁桂兒臍貼”、“婦科金雞凝膠”、“婦科千金凝膠”等藥品系假藥的情況下,仍將上述假藥銷售給泉州市泉港區(qū)界山鎮(zhèn)河陽村第一衛(wèi)生所、泉港區(qū)獅東村第三衛(wèi)生所、泉港區(qū)界山鎮(zhèn)玉湖村第二衛(wèi)生所、郭厝村衛(wèi)生所、惠安縣祝安堂藥店、彭氏骨傷外科等衛(wèi)生所和藥店,銷售金額為人民幣5220元,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1950元。后被告人王美烽主動回收部分假藥并銷毀。經藥監(jiān)部門認定,上述藥品應按假藥論處。
訴訟情況:本案由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偵查終結后,移送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4年2月7日,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美烽犯銷售假藥罪向泉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2月27日,泉港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美烽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假藥仍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人民幣5220元,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判決被告人王美烽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950元。
一審宣判后,王美烽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生效。
典型案例三:張士華非法經營、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2010年起,被告人張士華在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安徽華源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華裕醫(yī)藥有限公司、六安七星醫(yī)藥有限公司、六安市恒豐藥業(yè)有限公司等購進藥品后,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川沙新鎮(zhèn)虹橋村7隊吳家宅5號從事藥品批發(fā)活動。2011年8月9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址抓獲被告人張士華,當場查獲500余種待銷售藥品。經鑒定,現(xiàn)場查獲的藥品價值人民幣78萬余元。
2011年5月至7月間,張士華從他人處購得“人血白蛋白”及“人免疫球蛋白”后,銷售“人血白蛋白”2瓶,銷售“人免疫球蛋白”5瓶。2011年8月9日,公安機關從張士華處查獲尚未銷售的“人血白蛋白”6瓶、“人免疫球蛋白”35瓶。經鑒定,上述“人血白蛋白”、“人免疫球蛋白”均系假藥。
訴訟情況: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后,移送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2年2月2日,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士華犯非法經營罪、銷售假藥罪向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2年2月23日,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張士華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經有關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無證經營藥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張士華銷售假藥的行為又構成銷售假藥罪。判決張士華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6萬元。查獲的藥品均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張士華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生效。
典型案例四:蔣春明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案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人蔣春明從張莉(另案處理)處,購買假人用狂犬病疫苗1000盒,并將其中的200盒銷售給被告人李文。被告人康兆電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仍然從李文處購買該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后通過滕養(yǎng)銀(另案處理)將該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銷售給被告人李海超,李海超在明知系假藥的情況下仍購買,并將該200盒假人用狂犬病疫苗中的10余盒給他人注射,110余盒銷售給他人,其余的70余盒在案發(fā)后被李海超銷毀。
2011年9月,蔣春明通過李文從安徽太和縣被告人李云榮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需要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說明書和標簽等物品,在安徽省蚌埠市二崗附近租賃房屋內伙同被告人郝敬剛等人,生產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萬信”牌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2012年3月,蔣春明又通過李文從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龍港鎮(zhèn)的鮑克端(另案處理)處,購買生產假人用狂犬病疫苗所用的紙質包裝盒及配套的塑料托殼、說明書、不干膠標簽等物品,在其位于安徽省滁州市鳳陽縣鳳凰城小區(qū)住處內,伙同被告人黃玉芬等人,生產長春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萬信”牌的假人用狂犬病疫苗6000余盒。
訴訟過程:本案由江蘇省徐州市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3年1月21日,豐縣人民檢察院以蔣春明等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向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3月28日,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蔣春明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李文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黃玉芬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李云榮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郝敬剛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康兆電、李海超犯銷售假藥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未提出抗訴,判決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