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6年03月30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6〕最高法民他24號
施行日期2016年03月30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6) 最高法民他24號
(2016年3月30日)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15]93號《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授予琿春市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的請示》收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涉外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工作的通知》的規(guī)定精神,經研究,批復如下:
授權你院指定琿春市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琿春市人民法院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上訴案件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為切實保障審判質量,琿春市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審判庭或合議庭負責審理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你院應將有關審判人員名單報送本院,以便本院組織有關業(yè)務培訓。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