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第一條 為了確保司法公正與司法廉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guī)定》,結合本庭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不得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請托人,過問職務外的案件。
第三條 不得私下接收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其他請托人的有關涉案材料,應當告知其通過法定程序和正常途徑辦理;在無法拒絕的情況下,不得將上述有關涉案材料直接交給辦案法官,可報請庭領導說明來源,予以批轉。
第四條 不得以受托人身份,宴請辦案法官及其他合議庭成員、庭領導,為案件當事人疏通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向辦案法官打招呼、過問案情。
第五條 因審判工作需要,法官需了解本合議庭以外的案件情況,應報經本庭庭長同意;庭領導需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情況,應請示相關案件所在業(yè)務庭主管院領導同意。
第六條 法官遇到有人因所辦案件說情打招呼,要求予以照顧的,要主動向庭領導、審判長報告,并記錄在案;合議庭評議、審判長聯席會討論、審判委員會審議時,應說明有關情況。
第七條 庭領導收到案件當事人來信來訪材料,不得擅自作出實體性處理意見;不得向案件承辦人,或者合議庭其他成員就個案私下打招呼、作指示,施加不正當影響。
第八條 違反上述規(guī)定過問職務外案件,干預案件審判的,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并報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備案;構成違紀違法的,應當及時報告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
第九條 明知違反上述規(guī)定而包庇袒護,或者對舉報不及時查處、糾正的,應當追究廉政監(jiān)察員和主要庭領導的責任。
第十條 過問下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