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8年02月0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明傳〔2018〕71號
施行日期2018年02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為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現(xiàn)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 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解釋》的規(guī)定。
二、 已經終審的案件,甄別時應當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標準。比如,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無端背負巨額債務的案件等,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再審案件改判引用法律條文時,盡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等法律。
三、 對于符合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要加大調解力度,盡可能消化在再審審查階段或者再審調解階段。案件必須改判的,也要盡量做好當事人服判息訴工作。
四、 對于符合上述改判條件的終審案件,也可由執(zhí)行部門盡量通過執(zhí)行和解等方式,解決對利益嚴重受損的配偶一方權益保護問題。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