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發(fā)文字號:司發(fā)通〔2009〕207號
公布日期:2009.12.24
施行日期:2009.12.24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司法部關于印發(fā)《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辦法》和《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評審標準》的通知
(司發(fā)通〔2009〕207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國家安全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根據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政法[2008]2號)的要求,為做好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工作,經中央政法委員會審定,現印發(fā)《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辦法》和《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評審標準》,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辦法》
2.《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評審標準》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1: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工作順利進行,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制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完善鑒定爭議解決機制,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依照訴訟法律規(guī)定,接受委托進行鑒定。
第三條遴選工作的原則是:嚴格依法辦事、立足現有資源、統(tǒng)籌規(guī)劃設計、合理調整布局、突出工作重點。
第四條遴選工作應當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做到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區(qū)域布局合理、專業(yè)結構優(yōu)化、鑒定功能齊全,保證訴訟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滿足人民群眾的訴訟需求。
第五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在從事法醫(yī)類、物證類和聲像資料類鑒定業(yè)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中,按照法醫(yī)病理鑒定、法醫(yī)臨床鑒定、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法醫(yī)物證鑒定、法醫(yī)毒物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鑒定類別進行遴選。
第六條在中央政法委員會領導下,由司法部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科技部等有關部門,組成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委員會,履行遴選工作職責。遴選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局。
第七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或者備案登記;
(二)依法通過實驗室認可或者檢查機構認可;
(三)具備從事重大疑難和特殊復雜鑒定檢案的能力,具有研發(fā)和采用新方法、新技術的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
(四)具有高素質專家型的鑒定人隊伍,人員結構合理,人數達到一定規(guī)模;
(五)內部規(guī)章制度健全,鑒定質量管理體系完善,鑒定工作管理制度完備;
(六)具有先進、可靠的檢測、檢查設備和設施,工作場所、工作環(huán)境符合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要求;
(七)具有滿足鑒定工作需要的充足的運行費和設備更新費用;
(八)近10年內,司法鑒定機構及所屬鑒定人沒有因主觀故意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法律追究或者紀律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遴選委員會研究確定遴選數量、區(qū)域分布、專業(yè)類別等事宜,制定遴選工作方案,提出遴選工作要求;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分別對本系統(tǒng)設立或者登記管理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考核,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向遴選委員會提交推薦機構名單及相應材料;
(三)遴選委員會對各部門的推薦材料進行研究,聽取專家評審組的意見,在一致認可的基礎上,確定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名單及其鑒定類別和鑒定事項,經中央政法委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加強科學管理,加強科研和人才培養(yǎng),不斷提高鑒定水平,確保鑒定質量,發(fā)揮行業(yè)示范作用。
第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每年對設在本系統(tǒng)或登記管理的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年度考核,并向遴選委員會提交考核報告。
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對于已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及時向遴選委員會提出暫停或者撤銷的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向其推薦機關投訴。
第十二條遴選委員會審議考核報告,對各有關部門的建議和投訴處理情況,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做出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2: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評審標準
第一條為確保科學、公正、統(tǒng)一、規(guī)范地遴選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結合司法鑒定行業(yè)實際,根據《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遴選辦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規(guī)定了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能力。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的考核、評審等應依據本標準進行。
第三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法醫(yī)病理鑒定、法醫(yī)臨床鑒定、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法醫(yī)物證鑒定、法醫(yī)毒物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鑒定類別進行遴選。
第四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是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或者備案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
第五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或其所在組織應是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實體。一般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非獨立法人的需經法人授權,能夠獨立對外開展業(yè)務活動。
第六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依法通過實驗室認可或者檢查機構認可,具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完善的管理體系和質量控制制度,且所申報的鑒定類別及鑒定事項均列入認可的能力范圍。
第七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并有效運行投訴處理制度。
第八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從事重大疑難和特殊復雜鑒定檢案的能力,能夠獨立完成鑒定工作,不得分包,且每年完成一定數量該鑒定類別的檢案。
第九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足夠的固定資產,充足的運行費和設備更新費用。運行費和設備更新費至少達到每年1000萬元。
第十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及所屬司法鑒定人在近10年內,沒有因主觀故意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違法違紀行為,受到法律追究或者紀律處分的情形。
第十一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專家型高素質的司法鑒定人隊伍、合理的人員結構和適宜的人員規(guī)模。
(一)應當配備必需的司法鑒定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司法鑒定人應占全體人員的60%以上,并且80%以上的司法鑒定人為所在司法鑒定機構的在編在崗人員,或簽訂5年以上的聘用協(xié)議;司法鑒定人應在一個鑒定機構中執(zhí)業(yè);
(二)所從事的鑒定類別中,應當擁有該專業(yè)領域同行公認的學術、技術權威和鑒定專家;
(三)從事法醫(yī)病理、法醫(yī)臨床、法醫(yī)精神病、法醫(yī)毒物或者法醫(yī)物證鑒定等鑒定類別的,每個鑒定類別應當具有5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其中具有該專業(yè)領域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名;從事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鑒定和聲像資料鑒定等鑒定類別的,每個鑒定類別應當具有3名以上專職司法鑒定人,其中具有該專業(yè)領域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不少于2名;
(四)具有完善的人才交流與培訓制度,每名司法鑒定人每年參加不少于40學時的專業(yè)培訓。
第十二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適宜的工作環(huán)境。實驗室、樣品室(物證室)、接案室、辦公室、檔案室、資料室等功能區(qū)域劃分科學、設置合理,符合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配備進行疑難復雜鑒定所需要的儀器設備及設施。
(一)儀器設備能夠基本滿足所申報鑒定類別內疑難復雜鑒定案件的需要;
(二)承擔主要鑒定工作的大型檢測設備應當是穩(wěn)定性好、可靠性強及業(yè)內公認的先進設備;
(三)設備設施能夠獨立調配使用;
(四)定期進行儀器設備更新和補充,所用儀器設備應與當代的科學技術水平相一致。
第十四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采用先進、成熟的技術方法。使用的非標準方法應當經過確認。
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運用先進技術方法的能力,應當通過現場評審、能力驗證、技術見證等方式予以證實。
第十五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每年參加國家認可委認可的能力驗證,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有自主研發(fā)和采用新方法、新技術的技術創(chuàng)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