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有劣跡的第一被告人獲緩刑邵衛(wèi)律師親辦成功案例
【關鍵詞】盜竊;劣跡;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浙江省湖州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審判機關】浙江省湖州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與第二被告人結伙進入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某區(qū)的活動板房內竊取放置于該房內的電纜線,在運往廢品收購站銷贓的途中,因電瓶三輪車電量不足,讓第三被告人送一輛大型電瓶車支援并幫助銷贓。
二、辯護經過
邵衛(wèi)律師接受被告人家屬委托后,第一時間赴湖州市看守所與被告人會見了解案情、商討“辯護思路”,協(xié)助家屬退贓賠償,與辦案人員溝通辯護意見,向辦案機關提交了《不予批準逮捕意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核心辯護意見如下:
1、被告人盜竊1次,涉案金額不大。
本案被告人僅盜竊1次,涉案金額也不大,竊取的物品是廢棄的電線,盜竊對象也不是“老弱病殘”等特殊對象。
2、被告人生活負擔重,主觀惡性小。
被告人為農村人,家中孩子多且均在上學,沒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生活壓力非常大,并不是有預謀的犯罪,而是“見財起意”一時糊涂犯下大錯,其之前沒有犯罪記錄,主觀惡性小。
3、被告人因劣跡受到行政處罰的時間,是4年前。
因為盜竊受到行政處罰,不是近一年,也不是刑事犯罪,不是累犯。
4、被告人已積極賠償全部損失并取得諒解。
被告人的家屬在偵查機關、檢察院的主持下,已經積極賠償,被害方也已經出具書面諒解書。
5、被告人認罪悔罪,自愿認罪認罰。
三、判決結果
被告人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