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家屬的委托并經(jīng)陳某某本人的同意,我所指派我擔(dān)任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依法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
律師認為本案應(yīng)該定性為介紹、容留賣淫罪: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二條關(guān)于怎樣認定組織賣淫罪的解答是:“組織他人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因此,組織賣淫罪的主要特征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組織性,且對賣淫者、賣淫活動進行“控制”。
(一)從賣淫女證言上看,被告人不存在“組織”和“控制”的情形,不符合組織賣淫罪的本質(zhì)特征。
孫一證言表明:孫一是通過姐妹介紹給陳某某的。
劉二證言表明:劉二想賺錢,問合肥(賣淫)生意如何,能否來做,然后陳某某就答應(yīng)了。
陳三證言表明:我去年在張家港賣淫,后來和陳某某一起來合肥做,我和陳某某嫌老板抽的提成多,就自己注冊微信號找附近的人賣淫。
上述證言表明,賣淫女均是自愿賣淫,自己找到陳某某要求一起做,并非陳某某公開招募、組織。
(二)從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上看,程四、葛五、余六不是陳某某公開招募的。
程四、葛五、余六供述表明:程四是通過朋友老曹介紹認識陳某某的,葛五是程四介紹來的,余六是葛五介紹來的。
實際情況是,陳某某一開始是自己注冊微信號找附近的人自己做,然后幾個好姐妹打聽合肥這邊“生意”怎么樣,也想來合肥做。程四認識陳某某后,介紹用QQ也可以找到客戶,陳某某才學(xué)會使用QQ。本辯護人在看守所會見陳某某時,陳某某痛哭流涕說:“自己母親眼睛看不見,家庭生活困難,做這行主要是為了提高收入,改善家庭生活,并擔(dān)心自己已經(jīng)25歲,如果法院判刑過重,以后出來年齡大了估計很難嫁出去,自己的一輩子也沒有什么希望了?!?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