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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套路貸借貸案件裁判意見
來源: m.yestaryl.com   日期:2018-05-10   閱讀:

       近年來,民間借貸訴訟案件爆發(fā)式增長,因該類案件認定借貸關系的證據(jù)簡單,不乏有人利用此特點制造所謂的“套路貸”?!疤茁焚J”并沒有明確的定義,筆者個人理解典型的“套路貸”是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并返還本金,利用民間借貸案件認定借貸關系的證據(jù)簡單等特點,制造除本金外的虛假借貸關系,以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對借款人形成不利證據(jù),從而取得對借款人不利的裁判文書。

      因此類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中央及國家各司法部門對此類案件提高了重視程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已于2018年1月發(fā)出《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18〕1號)第20條也專門對“套路貸”進行了規(guī)定。

      各地區(qū)先后也對此類案件制定了細則規(guī)定,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制定的《關于本市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見》(滬公通(2017)71號),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制定的《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浙公通字[2018]25號)。

      筆者從民事訴訟角度出發(fā),在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檢索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相關高級人民法院在2015-2017年作出的關于“套路貸”相關的裁判文書,并提取了裁判要旨。裁判要旨系由筆者根據(jù)裁判主要內容總結,可能存在誤解原裁判要旨情況,讀者可根據(jù)標題中的關鍵詞或案號檢索相關判例對照參考。

       1.出借款項由出借人按照相同的路徑經(jīng)過多次循環(huán)轉賬形成,每一筆款項從出借人賬戶匯出后,經(jīng)過多手最終返回到出借人賬戶,由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而借款人并未實際獲得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主張借款人還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2.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應以借款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涉案款項經(jīng)過在很短的 時間周期里多次循環(huán)轉賬最終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賬戶內,每次循環(huán)回到出借人賬戶的款項應當認定為還款,出借人主張借款人未還款沒有依據(jù)。

       3.出借款項系通過循環(huán)轉賬形成,意圖規(guī)避司法對案外人之間借貸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應當對借款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確認,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4.出借人向借款人賬戶轉出款項后,借款人當天又將款項轉給出借人及出借人的關聯(lián) 關系人,在此情況下,僅僅依據(jù)出借人向借款人轉款這一事實,難以認定借款款項的真實性。

       5.出借人通過循環(huán)轉賬的方式,將款項轉給借款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賬戶,出借人制造虛假轉賬流水并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應當駁回起訴,同時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處罰。

      1.出借款項由出借人按照相同的路徑經(jīng)過多次循環(huán)轉賬形成,每一筆款項從出借人賬戶匯出后,經(jīng)過多手最終返回到出借人賬戶,由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而借款人并未實際獲得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主張借款人還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萬祥林與李明、優(yōu)顯光電(南通)有限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民申字第3403號
      最高法院認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爭議焦點在于:萬祥林與李明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款合同關系。2012年11月13日,萬祥林與李明、優(yōu)顯公司、雅松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萬祥林向李明一次性出借款項928萬元,優(yōu)顯公司、雅松公司對該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當日,萬祥林委托壯麗琴分5次向李明賬戶轉入款項,具體情況如下:第1次,由壯麗琴從萬祥林賬戶轉200萬元入李明賬戶,再由李明轉入雅松公司賬戶,其后由雅松公司轉入壯麗芬賬戶,最終由壯麗芬轉入萬祥林賬戶;待200萬元回到萬祥林賬戶后,壯麗琴又開始第2次、第3次轉賬,每次轉款的金額均為200萬元,轉賬過程同上;第4次,50萬元按照前述流程轉回萬祥林賬戶,其余150萬元由李明轉入壯麗芬指定的收款人費霞飛賬戶;第5次,壯麗琴將128萬元從萬祥林賬戶轉入李明賬戶,李明將128萬元轉入壯麗芬指定的收款人費霞飛賬戶。此時,萬祥林系壯麗芬的公公,壯麗芬與壯麗琴系姐妹。
       根據(jù)一、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以及李明提供的利息計算表、壯麗芬的陳述,案涉借款協(xié)議項下的928萬元借款是依據(jù)李明所欠壯麗芬的借款本金685萬元按日1.5‰(年息54.75%)計算利息得來。該928萬元中,有650萬元系由200萬元資金在同一天內按照相同路徑經(jīng)過多次循環(huán)轉賬形成,每一筆款項從萬祥林的賬戶匯出后,經(jīng)過多手最終返回至萬祥林賬戶;另有278萬元實際由萬祥林賬戶匯至壯麗芬指定的費霞飛賬戶,用于歸還壯麗芬欠費霞飛的債務。由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而李明并未實際獲得萬祥林提供的928萬元借款,故一、二審法院駁回萬祥林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萬祥林在再審申請書中認可案涉借款協(xié)議是在壯麗芬的提議下達成、該928萬元中包含不受法律保護的高息及復利,但主張雙方之間的借款屬于“借新還舊”,即李明向萬祥林新借928萬元償還了其對壯麗芬所負的928萬元舊債。
      本院認為,萬祥林不能舉證證明李明與壯麗芬之間存在928萬元債權債務關系、萬祥林與壯麗芬之間存在650萬元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無法對案涉928萬借款系循環(huán)打款、還款形成的事實作出合理解釋,其主張不能成立。壯麗芬現(xiàn)已通過另案起訴李明、優(yōu)顯公司、雅松公司,要求李明償還685萬元借款以及利息,并由優(yōu)顯公司、雅松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李明與壯麗芬之間的借款關系應通過該案解決,而不應根據(jù)本案中為確定高利貸債權而另行簽訂的虛假借款協(xié)議來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綜上,萬祥林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萬祥林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法官:王季君、晏 景、朱 婧;裁判日期:二O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2. 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應以借款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涉案款項經(jīng)過在很短的時間周期里多次循環(huán)轉賬最終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賬戶內,每次循環(huán)回到出借人賬戶的款項應當認定為還款,出借人主張借款人未還款沒有依據(jù)。
       徐廷澤與山東吉邦集團有限公司、王慶偉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魯民一終字第561號
      山東高院院認為,上訴人在原審中提交的2011年11月24日的借款憑證、借款擔保合同可以證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借款擔保合同成立。借款合同為實踐性合同,應以借款的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上訴人和王慶偉提交的轉賬憑證及原審向鄒平縣公安局調取的轉賬明細,可證實2011年11月24日上訴人與王慶偉、趙靜之間款項的流轉過程。上訴人從其賬戶向王慶偉賬戶所轉第一筆款項100萬元,當日,王慶偉分三次轉入徐某甲的賬戶,其中的885100元直接轉入徐某甲的賬戶,另外的114900元通過戎某的賬戶轉入徐某甲的賬戶。并且,轉款所用的徐某甲的賬戶及戎某的賬戶都是上訴人在控制使用,對此,上訴人在一、二審庭審中予以認可。上訴人從其賬戶向王慶偉賬戶所轉另外一筆款項200萬元,王慶偉于2011年11月25日分兩次將200萬元轉入徐某甲的賬戶,該賬戶也是上訴人在控制使用。其余的600萬元系在共計十幾分鐘的時間里,100萬元的款項從上訴人的賬戶轉入趙靜的賬戶,又從趙靜的賬戶轉入徐某甲的賬戶(該賬戶是上訴人在控制使用),循環(huán)轉賬了六次,最終該100萬元又回到了上訴人的賬戶。綜上,在借款憑證及借款擔保合同簽訂當日,轉賬憑證上雖顯示上訴人分數(shù)次將900萬元的款項轉賬至王慶偉、趙靜的賬戶,但在轉賬發(fā)生的當日及次日,趙靜和王慶偉均將上述款項轉回上訴人指定的賬戶。因此,從轉賬的過程和時間來看,王慶偉、趙靜分數(shù)次轉給上訴人的900萬元系對上訴人2011年11月24日轉給王慶偉、趙靜的900萬元的償還行為。上訴人主張,王慶偉、趙靜轉給上訴人的900萬元系償還的2011年11月24日之前的借款。由于該項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對此,本院不予支持。
       合議庭法官:岳彩林、張磊、王安廣;裁判日期:二O一五年二月八日
       3.因出借款項系通過循環(huán)轉賬形成,意圖規(guī)避司法對案外人之間借貸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故對借款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確認,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趙軍與鄭天革、安徽奕通信擔保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民申字第1360號
       最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二審判決綜合本案2200萬元資金流轉的過程及楊某甲、楊某乙、張某某、趙軍的關聯(lián)關系,認定趙軍訴稱的其借給鄭天革用于償還鄭天革所欠楊某甲借款的2200萬元借款,系楊某甲、楊某乙、張某某、趙軍等利用其各自賬戶及所控制的鄭天革賬戶,通過循環(huán)轉賬方式將楊某甲與鄭天革之間的民間借貸債務轉化為趙軍與鄭天革之間2200萬元民間借貸債務而形成。二審判決據(jù)此認定本案存在規(guī)避司法對楊某甲與鄭天革之間民間借貸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目的,二審判決的這一認定有事實依據(jù)。因楊某甲與鄭天革之間民間借貸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未經(jīng)司法審查,二審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對趙軍與鄭天革之間2200萬元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不予確認,繼而駁回趙軍要求鄭天革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并無不妥。
       合議庭法官:張 華、丁俊峰、楊心忠;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4.出借人向借款人賬戶轉出款項后,借款人當天又將款項轉給出借人及出借人的關聯(lián)關系人,在此情況下,僅僅依據(jù)出借人向借款人轉款這一事實,難以認定借款款的真實性。
       祝世義與蕪湖首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安徽省中聯(lián)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411號
       最高院認為,關于祝世義所主張借款真實性的問題。對于一審查明祝世義所提交涉及借款關系的合同存在的瑕疵,涉案借款的流向,利息的支付等問題,祝世義二審時并未作出合理說明。本案借款金額高達1.5億元,相關合同存在多處瑕疵,且在實際支付款項時,匯入胡繼權所控制翟厚圣名下的2488銀行卡的涉案款項,在極短的時間內,又轉給了胡繼權、章蕊璇,在此情況下,僅僅依據(jù)款項轉入2488銀行卡這一事實,難以認定祝世義所述借款關系的真實性,故一審對此認定并無不當。
       合議庭法官:王濤、梅芳、楊卓;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5.出借人通過循環(huán)轉賬的方式,將款項轉給借款人后又回到出借人控制的賬戶,出借人制造虛假轉賬流水并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應當駁回起訴,同時對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處罰。
       湯國強、上海云屹茂置業(y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54號
       最高院認為,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再審申請人湯國強的權利能否得到民事救濟的問題。上海市公安局2016年11月11日移送上海市檢察一分院審查起訴的《起訴意見書》載明(第7頁)(案號為:滬公訴字(2016)3號):“經(jīng)依法偵查查明…三、王春華等人涉嫌虛假訴訟的犯罪事實,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春華在被害人(斯朝富)已匯款支付賭債人民幣3.3637億元的情況下,為進一步敲詐被害人斯朝富錢財和公司房產,先后逼迫被害人與湯國強簽下兩份1.5億元借款協(xié)議,…,王春華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制造虛假銀行流水,并唆使湯國強持上述三份借款協(xié)議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方式,以查封被害人公司房產及股權為要挾,于2014年11月前后敲詐被害人斯朝富兩處房產,其中一處公司房產(富紳國際商鋪、辦公樓,估價1.7億元)斯朝富被逼以7100萬元的低價“轉讓”至王春華指定的個人名下,另一處公司房產(富紳中心,估價1.99億元)斯朝富被逼網(wǎng)簽至王春華指定的公司名下。…以下為王春華利用其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制造虛假流水過程:2012年6月5日湯國強與斯朝富、上海吉富紳置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1.5億元借款合同指定斯朝富收款5000萬元,指定韓錦剛收款1億元。實際王春華從其控制與關聯(lián)的銀行賬戶湊齊1.5億元,其中5000萬元經(jīng)湯國強銀行賬戶匯至被害人斯朝富銀行賬戶,后在斯朝富收到該5000萬元的當天,該5000萬元即又轉回至王春華實際控制的嚴家乾銀行賬戶內;另1億元經(jīng)湯國強賬戶匯至韓錦剛賬戶,后在韓錦剛收到該1億元的當天,王春華即指示韓錦剛將該1億元轉至王春華指定的銀行賬戶?!睆纳鲜鍪聦崄砜?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原審法院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jīng)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jīng)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湯國強的起訴并無不當。同時,原審法院應當對再審申請人湯國強的虛假訴訟行為進行處罰。
       合議庭法官:何波、宋冰、寧晟;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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