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劉**于2007年6月10日向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50萬元,作為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建立**鎮(zhèn)原煤洗配中心的啟動資金。雙方于2008年10月6日續(xù)簽投資協議,協議約定原告享有自2007年6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為期10年的投資回報分紅,無論盈利與否,頭四年每年給劉**30萬元,作為投資回報金,后六年每年給劉**15萬元作為投資回報金。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只支付了58.8萬元后拒絕支付回報金給劉**。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一、民事起訴狀
原告:劉**,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省**市**區(qū)**鎮(zhèn)**路500-99號。
被告: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地址:萬州區(qū)**路109-113號第15層。
法定代表人:侯**,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省**縣**鎮(zhèn)**巷11號。職務:重慶市原馳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高*,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重慶市萬州區(qū)***街69號3-1201。職務:原重慶市原馳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李*,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市**區(qū)**鎮(zhèn)**路8號2幢101室,職務:重慶市原馳實業(yè)有限公司監(jiān)事。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萬元,逾期利息26.4萬元人民幣,總計76.4萬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07年6月10日向被告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50萬人民幣,作為被告建立**鎮(zhèn)原煤洗配中心的啟動資金。雙方于2008年10月6日續(xù)簽投資協議,協議約定:1、原告享有自2007年6月10日到2017年6月10日,為期10年的投資回報分紅;2、不論盈利與否,頭四年被告每年給原告30萬,作為投資回報金,后6年被告每年給原告15萬,作為投資回報金。
2007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期間,被告因效益不佳,只支付了原告24萬投資回報金,所欠36萬雙方立有欠條為據。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投資回報金,截至2013年3月31日,被告共支付原告投資回報金58.8萬人民幣,尚欠原告88.7萬未按協議約定支付。原告于2013年初了解得知,被告已經難以經營,且在外欠有巨款。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署的協議屬于名為投資實為民間借貸,因被告欠巨額債務無還款能力,確已停產,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原告被逼無奈之下,依法向萬州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請求,望萬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 致
呈: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
2013年4月16日
二、法庭辯論意見。
代理詞
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關系定性的問題。本律師認為本案名義上是投資合伙關系,實質上是民間借貸糾紛。首先,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表明劉**不具備公司股東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3條二款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以股東名冊主張權利。該條三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劉**既沒有記載于股東名冊上,又沒有依法辦理登記,因此,不具備股東身份。其次,劉**不具備聯營合同主體的條件。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三條“關于聯營合同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法人和事業(yè)法人,“個人合伙”只有在與企業(yè)法人或事業(yè)法人聯營的情況下,才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顯然,劉**不符合聯營合同的主體條件。其三、該協議內容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18條和第63條規(guī)定的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因此,本律師認為本案形式上是合伙實質上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二、本案《協議書》屬于部分無效協議。
律師認為雙方在2008年10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二條約定:被告無論是否贏利,自原告投資之日起,頭四年期間每年度被告付給原告人民幣300000元作為投資回報,后六年期間每年度被告付給乙方人民幣150000元作為投資回報,共享受10年。原告不得要求退本金。之約定,雖然不屬于保底條款,但該條款仍然無效。其理由是:
首先,雖然目前我國關于“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的立法及司法現狀是:除了“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建筑企業(yè)參聯建合同中的保底條款”、“證券公司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保底條款”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被司法實踐認定無效外,其他合同尤其是借貸合同中并沒有因保底條款而被認定為無效。但該條款中約定不償還原告的本金及利率過高明顯違法。因本案雖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在借貸合同中借款方有償還貸方本金和依法支付利息的義務。因此,該條約定無效。
三、被告方應依法償還原告本金,按年利率“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四倍的利率”對原告的本金50萬元進行計息。其理由是: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被告方有依法支付本金的義務。其次,《協議書》第三條明確約定:投資回報的結算方式:每年度的年終結算一次,平時每月暫按20%0付給原告,年終清算時抵扣投資回報。該約定與其說是對投資回報的約定,不如說是對利息結算時間和借款利率的約定。該條約定的利率雖然明顯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雙方對結算時間的約定應該合法有效的。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方要依法償還原告本金50萬元,并支付從2007年6月10日至2013年5月27日的四倍利息852000元。
四、關于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問題。
關于到底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的問題,律師認為:這應當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退一步講,即便雙方沒有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05條以及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解釋(二)》第21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备螞r,銀行的行業(yè)慣例也都是遵從“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所以,本案中被告方在不能同時償還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先支付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望法庭充分采納。
三、法院審理及判決。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告向被告投資并收取投資回報,但雙方同時約定原告投資后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不符合投資行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法定構成要件,該協議實質是借貸合同,本院予以確認。、、、、、、、。最后,法院判決如下:被告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本金481088元及利息(以本金481088為計算基數,從2011年6月11日起計算至本院判決履行期限時止以月利率2.4%計算)。
案件受理費11440元,減半收取5720元,由被告承擔。
相關鏈接:
合伙出資按照借款起訴遭法院駁回
合伙協議變民間借貸起訴判例
一、民事起訴狀
原告:劉**,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省**市**區(qū)**鎮(zhèn)**路500-99號。
被告: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地址:萬州區(qū)**路109-113號第15層。
法定代表人:侯**,男,回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省**縣**鎮(zhèn)**巷11號。職務:重慶市原馳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高*,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重慶市萬州區(qū)***街69號3-1201。職務:原重慶市原馳實業(yè)有限公司總經理。
被告:李*,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址,**市**區(qū)**鎮(zhèn)**路8號2幢101室,職務:重慶市原馳實業(yè)有限公司監(jiān)事。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被告支付原告本金50萬元,逾期利息26.4萬元人民幣,總計76.4萬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07年6月10日向被告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投資50萬人民幣,作為被告建立**鎮(zhèn)原煤洗配中心的啟動資金。雙方于2008年10月6日續(xù)簽投資協議,協議約定:1、原告享有自2007年6月10日到2017年6月10日,為期10年的投資回報分紅;2、不論盈利與否,頭四年被告每年給原告30萬,作為投資回報金,后6年被告每年給原告15萬,作為投資回報金。
2007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10日期間,被告因效益不佳,只支付了原告24萬投資回報金,所欠36萬雙方立有欠條為據。之后,被告一直未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投資回報金,截至2013年3月31日,被告共支付原告投資回報金58.8萬人民幣,尚欠原告88.7萬未按協議約定支付。原告于2013年初了解得知,被告已經難以經營,且在外欠有巨款。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署的協議屬于名為投資實為民間借貸,因被告欠巨額債務無還款能力,確已停產,損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原告被逼無奈之下,依法向萬州區(qū)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請求,望萬州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 致
呈: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劉**
2013年4月16日
二、法庭辯論意見。
代理詞
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關系定性的問題。本律師認為本案名義上是投資合伙關系,實質上是民間借貸糾紛。首先,根據庭審揭示的事實表明劉**不具備公司股東的身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3條二款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以股東名冊主張權利。該條三款規(guī)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劉**既沒有記載于股東名冊上,又沒有依法辦理登記,因此,不具備股東身份。其次,劉**不具備聯營合同主體的條件。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三條“關于聯營合同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第(一)項明確規(guī)定:聯營合同的主體應當是實行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yè)法人和事業(yè)法人,“個人合伙”只有在與企業(yè)法人或事業(yè)法人聯營的情況下,才可以成為聯營合同的主體。顯然,劉**不符合聯營合同的主體條件。其三、該協議內容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18條和第63條規(guī)定的合伙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因此,本律師認為本案形式上是合伙實質上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二、本案《協議書》屬于部分無效協議。
律師認為雙方在2008年10月6日簽訂的《協議書》二條約定:被告無論是否贏利,自原告投資之日起,頭四年期間每年度被告付給原告人民幣300000元作為投資回報,后六年期間每年度被告付給乙方人民幣150000元作為投資回報,共享受10年。原告不得要求退本金。之約定,雖然不屬于保底條款,但該條款仍然無效。其理由是:
首先,雖然目前我國關于“保底條款”的效力問題的立法及司法現狀是:除了“聯營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委托理財合同中的保底條款”、“建筑企業(yè)參聯建合同中的保底條款”、“證券公司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保底條款”因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被司法實踐認定無效外,其他合同尤其是借貸合同中并沒有因保底條款而被認定為無效。但該條款中約定不償還原告的本金及利率過高明顯違法。因本案雖名為合伙實為借貸,在借貸合同中借款方有償還貸方本金和依法支付利息的義務。因此,該條約定無效。
三、被告方應依法償還原告本金,按年利率“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四倍的利率”對原告的本金50萬元進行計息。其理由是: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6條規(guī)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被告方有依法支付本金的義務。其次,《協議書》第三條明確約定:投資回報的結算方式:每年度的年終結算一次,平時每月暫按20%0付給原告,年終清算時抵扣投資回報。該約定與其說是對投資回報的約定,不如說是對利息結算時間和借款利率的約定。該條約定的利率雖然明顯超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但雙方對結算時間的約定應該合法有效的。因此,在本案中被告方要依法償還原告本金50萬元,并支付從2007年6月10日至2013年5月27日的四倍利息852000元。
四、關于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問題。
關于到底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的問題,律師認為:這應當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從法定。退一步講,即便雙方沒有約定,根據《合同法》第205條以及2009年5月13日施行的《合同法解釋(二)》第21條之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备螞r,銀行的行業(yè)慣例也都是遵從“先還利息后還本金”的原則。所以,本案中被告方在不能同時償還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先支付利息。
以上代理意見,望法庭充分采納。
三、法院審理及判決。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原告向被告投資并收取投資回報,但雙方同時約定原告投資后不承擔任何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不符合投資行為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法定構成要件,該協議實質是借貸合同,本院予以確認。、、、、、、、。最后,法院判決如下:被告重慶市**實業(yè)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本金481088元及利息(以本金481088為計算基數,從2011年6月11日起計算至本院判決履行期限時止以月利率2.4%計算)。
案件受理費11440元,減半收取5720元,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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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出資按照借款起訴遭法院駁回
合伙協議變民間借貸起訴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