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越級信訪構成尋釁滋事罪嗎?
蘇義飛律師:單純的越級信訪不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信訪過程中存在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有可能涉嫌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三條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各級機關、單位及其領導干部、工作人員接受群眾監(jiān)督、改進工作作風的重要途徑。
第四十七條 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jié)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xiàn)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
一、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理
1.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越級走訪,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訪事項到信訪接待場所走訪,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推選代表,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2.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投訴請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復查、復核,或者信訪訴求已經(jīng)依法解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經(jīng)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依據(jù)《信訪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以擾亂單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10.任意損毀、占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2022年)六安市舒城縣人民法院等五部門關于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二、 信訪活動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有下列情形,構成犯罪的,依法以尋釁滋事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或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一)信訪事項已經(jīng)辦理終結或信訪事項已經(jīng)受理、在辦理期限內(nèi)的,信訪人仍然重復信訪或就同一事項采用書信、網(wǎng)上信訪等方式惡意反復投訴且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二)以赴省進京越級信訪的方式以訪施壓,或采取購票、揚言赴省進京等直接或間接方式施壓,經(jīng)有關單位工作人員勸阻后拒不改正的。
(三)以信訪為名,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及其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堵塞、堵斷交通的,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機關、單位或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lián)、脅迫、誘使、唆使他人、幕后操縱參與纏訪、鬧訪、越級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提供交通工具協(xié)助他人纏訪、鬧訪、越級訪的;以信訪或信訪代理為名借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反映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拒不服從引導去相關政法部門反映,而越級上訪纏訪鬧訪,擾亂社會秩序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diào)解法律文書生效后或案件仍處于法律程序辦理中,當事人拒不通過法定救濟途徑解決而越級上訪、纏訪鬧訪,擾亂社會秩序的。
(七)以自傷、自殘,攀爬建筑物等高危場所相要挾或者揚言實施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等方式進行信訪的。
(八)以信訪為名,在各級機關、單位、公共場所,統(tǒng)一著裝、佩戴統(tǒng)一標識,實施靜坐滯留、張貼散發(fā)信訪材料、喊口號、穿狀衣、拉橫幅、焚燒物品、損壞公私財物等行為的。
(九)捏造、歪曲事實,誹謗、誣告、陷害他人,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以網(wǎng)絡、電話、短信等形式對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進行騷擾、威脅或以圍堵、糾纏、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等方式,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通過微信、微博、抖音等網(wǎng)絡傳播載體,編造、散布、轉載、發(fā)布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信息或發(fā)表不當言論,以及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的。
(十一)未經(jīng)授權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從事信訪活動的。
(十二)以上訪、纏訪為要挾,直接或間接索要公私財物的。
(十三)其他以信訪為名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 實施下列行為的,依法依規(guī)重點打擊
(一)聚眾或以暴力手段沖擊、圍堵黨政機關,以攜帶槍支、彈藥、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險方式上訪、鬧訪,以及煽動、教唆、組織、策劃、指揮實施或積極參與特殊群體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利用國家重大活動和全國“兩會”“七一”“十一”等重要時間節(jié)點赴省進京越級信訪,或者到北京天安門廣場、中南海地區(qū)、黨和國家領導人駐地、國家重大活動舉辦場館、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中央軍委大樓、中央主要新聞單位辦公場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賓下榻處等非信訪接待場所滋事擾序、向地方政府施壓的。
(三)訴求得到合理解決、法律程序終結后,或者已簽訂調(diào)解法律文書或息訴罷訪承諾書,接受相應補償賠償后,信訪人繼續(xù)惡意投訴纏訪鬧事,嚴重擾亂公共場所、機關、單位工作秩序的。
(四)信訪人以訴求合理為由實施上述應當重點打擊的違法信訪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