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殺人案被改判死緩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某與被害人王某某(懷孕數(shù)月)共同生活三年左右,育有一女李寶某(一周歲),但家庭生活不和睦。2016年5月28日5時許,李某某因不滿王某某對女兒李寶某夜間哭鬧進行責罵,用布條勒住正在床上側(cè)身睡覺的王某某頸部致其窒息死亡。后李某某將布條系在自家院子中的柿樹分杈上,把王某某抱拖至柿樹下,制造王某某上吊自殺的假象。隨后李某某到臨泉縣高塘派出所報案稱王某某上吊自殺。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李某某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判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李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案發(fā)后主動到案,在公安機關排查過程中,主動并且如實交代整個殺人過程,應依法認定自首,懇請改判。因為上訴人李某某沒有委托辯護人,為維護其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2017年4月19日,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安徽金亞太(長豐)律師事務所黃奧律師擔任辯護人,提供法律援助。
黃律師接受指派后,十分重視該案件。4月21日,聯(lián)系了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張賀京主任,去安徽省法援拷貝案件材料、拿手續(xù)卷。次日,進行了認真地閱卷、對重點內(nèi)容做了閱卷筆錄、搜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判例。4月25日,黃律師組織同事一起討論案情及死刑地適用標準,聆聽不同角度的觀點與看法。4月28日,黃律師找到被害人父親的電話并致電,被害人的哥哥接聽,表示不愿意諒解,告知一審時被告人家屬不管不問,兩家關系十分緊張。致電段法官,詢問被害人父親聯(lián)系方式。5月8日,聯(lián)系李某某的哥哥,答復只能賠款5萬元。與段法官聯(lián)系,告知之前答應賠10萬元。5月11日,與張主任一同前往臨泉縣看守所會見李某某,認真聽取了其對定罪量刑的異議與理由,對李某某的案件相關問題作出了解答。5月15日,黃律師又主動聯(lián)系被告人父親,被告人父親說明了家里困難的情況,答復最多只能湊一萬。
5月19日,張主任發(fā)送了一審辯護詞,研究辯護詞提出的觀點和證據(jù),以及一審判決對一審辯護詞的認定。在與被告人的會見、研讀一審判決書、辯護詞、案卷材料的基礎上,認為上訴人雖然因為一時激情殺人,但是罪不致死。一是上訴人符合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的法定自首情節(jié);二是上訴人的坦白情節(jié)一審已經(jīng)認定,《量刑指導意見》規(guī)定:“根據(jù)坦白罪行的輕重及悔罪表現(xiàn),可以減少到基準刑的20%以下”;三是一審認定上訴人人身危險性極大是不合理的,上訴人無犯罪前科,誠實勞動、照顧家庭、沒有惡習,犯罪前無預謀,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系激情殺人,人身危險性與其他暴力犯罪相比較小,且認罪悔罪;四是上訴人與被害人育有一女,需要撫養(yǎng),其家人已籌備部分賠償款。
5月24日的庭審前,黃奧律師與張主任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的分析:第一、受害人平日動輒打罵上訴人,長期不當行為引發(fā)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第二,上訴人的自首和坦白情節(jié)的認定對量刑的影響;第三、上訴人人身危險性較小,有改造教育的基礎;第四,上訴人有年幼女兒要撫養(yǎng),家人積極籌措借款賠償被害人,有改造教育的理由。
5月25日的庭審中,黃律師與張主任按照討論的辯護意見,進行了庭審的辯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的規(guī)定,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在適用死刑時要特別慎重,除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的被告人外,一般可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向法官、檢察官傳達、證明了上訴人人身危險性較小的情節(jié)與有年幼子女需要撫養(yǎng)的理由。懇請二審法院考慮本案情況,對上訴人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庭審后,代理律師多次與承辦法院交流意見,希望承辦法官能充分考慮受援人的家庭特殊情況,依法改判。
2017年7月3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主要觀點,認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上訴人有兩周歲女兒需要撫養(yǎng),其家人已經(jīng)籌備部分賠償款,且上訴人有坦白情節(jié)、認罪悔罪等實際情況,撤銷安徽省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即對上訴人的定罪量刑,改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案件,一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zhí)行。指定辯護人在收到案件材料后,積極與上訴人、被害人家屬溝通,向上訴人了解情況,結(jié)合案件事實與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同事討論,尋找案件突破點。確立四個切入點,重點證明上訴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小,以及最高院審慎判處這類案件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通知。
本案系重大典型案件,上訴人家庭困難,難以籌齊法定的賠償金,辯護人不斷與法官、受害人親屬溝通,向他們傳達上訴人及其親屬的誠意。最終二審法院將這點作為了從輕減輕量刑的一個方面,終審改判死緩。對于上訴人父母而言,避免了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的錐心之痛;對于其年幼的女兒,也是一種精神依托;對于被害人的親屬,上訴人在改造中及出獄后,可以對他們加以精神上的關懷與物質(zhì)上的彌補。
本案最大限度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提出的主要辯論觀點二審法院均予以采納,作出改判。相信上訴人有生之年,也會珍惜改造的機會,創(chuàng)造一定的社會價值,教育更多人引以為戒,避免走向犯罪的道理。于此,最終達到懲教相結(jié)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