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擾亂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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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興良《注釋刑法全書》2022版第1747頁:第二項是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本項在1997年刑法“毆打司法工作人員”規(guī)定的基礎上,增加了毆打訴訟參與人的規(guī)定。對審判人員、公訴人、法警等司法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當事人、辯護人或者代理律師等訴訟參與人實施毆打行為的,都構成本條規(guī)定的犯罪。
(2024年)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認定:在庭審過程中,旁聽人員聚眾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guī)定的擾亂法庭秩序行為。
(2023年)擾亂法庭秩序罪的適用:未經(jīng)允許,私自錄音,司法工作人員勸告制止時,在法庭審判區(qū)和案犯羈押室內(nèi)與工作人員吵鬧,強制帶離時,咬傷法院工作人員,致使法庭庭審活動被迫中止,嚴重擾亂了法庭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第一百九十九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jīng)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
對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guī)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qū)徟腥藛T,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七條 除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jù)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
(一)槍支、彈藥、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zhì)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十七條 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ǘ┪鼰?、進食;
?。ㄈ艽蚧蚪勇犽娫?;
?。ㄋ模ν徎顒舆M行錄音、錄像、拍照或使用移動通信工具等傳播庭審活動;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為。
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fā)言或提問,應當經(jīng)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
旁聽人員不得進入審判活動區(qū),不得隨意站立、走動,不得發(fā)言和提問。
媒體記者經(jīng)許可實施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在指定的時間及區(qū)域進行,不得影響或干擾庭審活動。
第十九條 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員應當予以警告;對不聽警告的,予以訓誡;對訓誡無效的,責令其退出法庭;對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將其強行帶出法庭。
行為人違反本規(guī)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其使用的設備及存儲介質(zhì),刪除相關內(nèi)容。
第二十條 行為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哄鬧、沖擊法庭;
?。ㄈ┪耆?、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ㄋ模姆ㄍピO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
?。ㄎ澹┢渌:Ψㄍグ踩驍_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司法警察依照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令維持法庭秩序。
出現(xiàn)危及法庭內(nèi)人員人身安全或者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緊急情況時,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對違反法庭紀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強行帶出法庭以及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zhí)行。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jù)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