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由于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蘇義飛:《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銀行現金解款單、對賬單、銀行詢證函性質認定事宜的復函》認定,銀行詢證函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所指的金融票證。銀行詢證函是銀行向有關詢證部門證實單位或個人資金狀況和信譽的證明文件,應屬于資信證明。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違規(guī)為他人出具資信證明,情節(jié)嚴重,應構成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
(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三十九條 〔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多次違規(guī)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四)接受賄賂違規(guī)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
(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廳對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銀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和造成損失征求意見的函》的復函
同意你局關于“承諾書”具有擔保性質應視為“保函”的意見。根據《商業(yè)銀行法》第三條第十項規(guī)定(現為第三條第十一項),工商銀行可提供擔保?!缎谭ā返谝话侔耸藯l規(guī)定的犯罪必須是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因烏××的身份是工商銀行分理處主任,其行為違反了當地工商銀行關于擔保的哪些“規(guī)定”,貴局告當地公安機關就此問題向當地工商銀行查證。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銀行內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本部門與他人合辦的公司為受益人開具信用證是否屬于“為他人出具信用證”問題的復函
刑法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罪名已變更為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規(guī)定的“為他人出具信用證”中的“他人”,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以外的個人或者單位。銀行內部機構的工作人員以本部門與他人合辦的公司為受益人,違反規(guī)定開具信用證,屬于為他人非法出具信用證。
(2003年)公安部關于對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犯罪案件涉及的部分法律問題的批復
一、 關于損失的認定問題
對于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借款不能歸還的,應認定為損失:
(一)法院宣布借款人破產,已清算完畢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
(三)借款人雖未被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實亡的;
(四)借款人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公司、企業(yè)已虧損嚴重,資不抵債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損失的情形。
關于損失的認定時間,應分為定罪損失和量刑損失兩種情形來考慮:定罪損失是立案損失、成罪損失,應以公安機關立案時為標準;量刑損失是法院審理案件時的實際損失,以確定最終量刑幅度。
二、 關于用資人行為的定性問題
在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等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動中,用資人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金融詐騙犯罪,首先應當考察其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對此,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中的有關內容,即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二)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四)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拒不說明資金去向,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十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